2018 年日本《东京指南》(Tokyo Guidelines 2018,TG18)中,急性胆囊炎的诊断标准和严重程度分级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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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诊:满足以下两组中各 1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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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症的局部体征:①墨菲征阳性;②右上腹包块、疼痛或压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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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症的系统表现:①发热;②C 反应蛋白升高;③白细胞计数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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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诊:满足炎症的局部体征 1 项 + 炎症的系统表现 1 项 + 急性胆囊炎的特征性影像学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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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级(轻度):不符合 II 级及 III 级急性胆囊炎的诊断标准,患者无器官功能障碍,胆囊轻度炎症改变,胆囊切除术风险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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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级(中度):存在以下任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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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细胞计数升高(>18×10⁹/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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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上腹触及明显的质软包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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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程>72 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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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部炎症明显,如坏疽性胆囊炎、胆囊周围脓肿、肝脓肿、胆源性腹膜炎、气肿性胆囊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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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级(重度):存在以下任一器官 / 系统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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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血管功能不全:低血压,需要≥5μg/kg/min 多巴胺或任意剂量去甲肾上腺素维持血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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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意识水平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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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系统功能障碍:氧合指数(PaO₂/FiO₂)<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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肾功能不全:少尿,肌酐>2.0mg/d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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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功能不全:凝血酶原时间国际标准化比值(PT-INR)>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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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系统功能障碍:血小板计数<100×10⁹/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