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于 2017 年发布,旨在加强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构建区域性危重新生儿救治体系。以下是其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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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以新生儿病房和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为依托实体,具有危重新生儿监护诊疗能力,承担区域内危重新生儿救治、转运、会诊和新生儿专科技术培训、指导任务的临床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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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分为省(区、市)、市(地、州)、县(市、区)三级,各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认定由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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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局与设施:应设置在方便患儿检查、治疗和转运的区域,工作用房明确划分病房区、医疗护理辅助区、工作人员生活区和污物处理区。新生儿病房每个护理单元以不超过 60 张床位为宜,每张床位使用面积不小于 6㎡,床间距≥1.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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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配置:需配备婴儿保暖箱、新生儿辐射抢救台、多功能监护仪、血气分析仪、CPAP 无创呼吸机、机械呼吸机等设备。如院内相关专科不能提供保障,应当在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配置,保证开展相应层级的监护和诊疗技术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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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配备:各级救治中心应配备资历、能力和数量适宜的医护人员和负责人。医师与床位比不低于 0.8:1,其中具备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高年资医师占比≥30%。每人每两年至少参加 1 次省级及以上专科范畴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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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具备出生体重≥2000 克的新生儿或胎龄≥34 周的早产儿的医疗护理等能力,医师应具备独立完成心肺复苏术、人工气道建立与管理等 1-4 项重症监测和诊疗技术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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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州)级:除县级能力外,还应具备出生体重≥1000 克的低出生体重新生儿或胎龄≥28 周的早产儿的医疗护理等能力,医师应具备独立完成 1-8 项监测和诊疗技术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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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区、市)级:除市级能力外,还应具备出生体重 < 1000 克的低出生体重新生儿或胎龄 < 28 周的早产儿的全面医疗护理等能力,医师应具备独立完成 1-12 项监测和诊疗技术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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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成立中心管理委员会和质量控制小组,贯彻落实临床工作核心制度,建立健全基本工作制度和医疗护理常规,常规开展患儿病情、诊疗效果分析和死亡病例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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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管理:建立感染控制小组,制定符合新生儿特点的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包括感染控制及医院感染监测制度、消毒隔离制度、手卫生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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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依据《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制定工作细则,杜绝新生儿安全事故发生。全面贯彻落实《促进母乳喂养成功十项措施》和《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积极创建爱婴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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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运管理:依托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立健全危重新生儿救治协作网,参照新生儿转运工作指南开展转运工作,确保区域内每个新生儿均能及时获得适当的医疗与护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