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化内镜诊疗镇静 / 麻醉操作技术规范》由国家消化内镜质控中心和国家麻醉质控中心共同组织制定,旨在加强消化内镜诊疗镇静 / 麻醉操作质量控制,减少并发症发生。以下是该规范的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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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与设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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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诊疗单元面积宜大于 20m²,最低不应小于 15m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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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常规监护仪、供氧与吸氧装置、负压吸引装置、静脉输液装置、常规气道管理设备、常用麻醉药物及心血管活性药物等。经气管内插管全麻下消化内镜操作时间较长或高危患者还应配有麻醉机,宜有呼气末二氧化碳分压、有创动脉压和血气分析监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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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独立的麻醉恢复室或麻醉恢复区域,建议麻醉恢复室与内镜操作室床位比例不低于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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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化内镜诊疗区域须配备麻醉机、困难气道处理设备、抢救设备、常用急救药品和有关拮抗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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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配备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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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化内镜诊疗的轻度、中度镇静可由经过专门镇静培训的医师负责。深度镇静 / 麻醉应由具有主治医师(含)以上资质的麻醉科医师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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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深度镇静 / 麻醉的每个诊疗单元配备至少 1 名麻醉科高年资住院医师,并建议每 1~2 个单元配备 1 名麻醉科护士。每 2~3 个诊疗单元应配备 1 名具有主治医师(含)以上资质的麻醉科医师,指导并负责所属单元患者的镇静 / 麻醉以及麻醉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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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恢复室的专职护士数量与床位比宜为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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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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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因诊疗需要并愿意接受消化内镜诊疗镇静 / 麻醉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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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消化内镜诊疗心存顾虑或恐惧感、高度敏感而不能自控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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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时间较长、操作复杂的内镜诊疗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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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良好,ASAⅠ 级或 Ⅱ 级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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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于稳定状态的 ASAⅢ 级或 Ⅳ 级患者,可酌情在密切监测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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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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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常规内镜操作禁忌证或拒绝镇静 / 麻醉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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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AⅤ 级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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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得到适当控制的可能威胁生命的循环与呼吸系统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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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功能障碍(Child - Pugh C 级以上)、急性上消化道出血伴休克、严重贫血、胃肠道梗阻伴有胃内容物潴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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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陪同或监护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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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镇静 / 麻醉药物过敏及其他严重麻醉风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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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静 / 麻醉前访视与评估:通过病史、体格检查和实验室检查,重点判别患者是否存在困难气道、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等可能导致围手术期严重呼吸系统事件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急性冠状动脉综合征、未控制的高血压等可能导致围手术期严重心血管系统事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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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同意:向患者和(或)监护人充分说明镇静 / 麻醉的目的、风险、获益和可能的并发症等,获取其知情同意并签署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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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静 / 麻醉的实施:根据患者情况和内镜操作需求选择合适的镇静 / 麻醉方法和药物,严格按照规范的剂量和给药途径进行操作,并密切监测患者的生命体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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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恢复:镇静 / 麻醉结束后,将患者转运至麻醉恢复室或区域,密切观测患者的生命体征及神志状态,严格掌握患者离院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