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写背景
强迫症是一种慢性、终身患病率较高且致残性明显的精神障碍,中国其终身患病率约 2.4%。经充分药物和心理治疗,仍有约 10%-20% 患者疗效不佳成为难治性强迫症。脑深部电刺激(DBS)已被多个国外监管机构批准用于治疗难治性强迫症,但国内尚缺乏统一规范,因此制定本共识以规范流程,确保临床应用的科学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编写特点
一致性与连续性:严格遵循《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第五版(DSM-5)或《国际疾病分类》第十一版(ICD-11)对强迫症的诊断标准,与 DBS 治疗运动障碍疾病的相关共识在总体框架上保持一致并适当延展扩充。
专业性与全面性:由功能神经外科和精神科相关领域的专家共同编写,强调学科间的交叉与融合,倡导多学科团队(MDT)联合治疗。
科学性与循证依据:依据循证医学的基本原则,系统检索国内外相关文献,重点关注 DBS 治疗难治性强迫症的有效性与安全性研究。
国际性与权威性:广泛参考国际学会发布的相关指南和共识及国外专家经验,结合国内研究成果和临床实际需求,经专家多次讨论、修改和审校。
强迫症及难治性强迫症诊断
强迫症诊断标准(ICD -11)
存在持续的强迫思维和 / 或强迫行为。强迫思维是反复、侵入性、不必要的想法等,常与焦虑有关,个体试图抵制或通过强迫行为中和;强迫行为是反复的行为或仪式,是为应对强迫思维被迫执行,与实际危险无关或过度。
强迫思维和强迫行为耗时(如每天 1 小时以上),引发显著心理痛苦或导致功能损害。
症状不是其他医学情况、物质或药物作用等直接效应或戒断反应所致。
难治性强迫症:至少 3 种抗强迫药物足量足疗程治疗 12 周以上,包括两种选择性 5 - 羟色胺再摄取抑制剂和氯丙米嗪,并联合至少 2 种非典型抗精神病药物作为增效剂,同时结合至少 12 次认知行为疗法,耶鲁 - 布朗强迫症状量表(Y-BOCS)减分率<25% 的患者。
DBS 治疗难治性强迫症的监管认证
2009 年,美国 FDA 批准了 DBS 用于治疗难治性强迫症,同年,欧盟也授予了 DBS 治疗强迫症的 CE 认证。
此外,共识还对 DBS 治疗难治性强迫症的适应证与禁忌证、术前评估、手术操作、术后管理、疗效评估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说明,旨在为医疗机构和从业医师提供参考和指导意见,推动 DBS 疗法在治疗难治性强迫症方面科学、安全、有效地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