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 2 月,英国血液学标准委员会(BCSH)发布了《血小板输注指南》,对 2003 年发布的同名指南进行了修正和更新,旨在为临床血小板输注提供建议,减少血小板的不合理应用。以下是该指南的要点解读:
指南依据修订的 WHO 出血分级标准,将血小板输注分为预防性和治疗性输注。出血等级为 0 或 1 级的患者进行预防性血小板输注,出血等级为 2 级或更高的患者进行治疗性血小板输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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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逆性骨髓功能低下的血小板减少患者:对于 WHO 出血分级≤1 级、无需进行有创操作但需接受大剂量化疗或异体干细胞移植者,可进行预防性血小板输注,应将血小板计数维持在 10×10⁹/L 或以上(1B)。常规预防性血小板输注一次输注 1 个单位单采血小板(1A)。对于有出血危险因素者,可将血小板计数提高至 10-20×10⁹/L 之间,但需先进行个体评估(2C)。对于没有出血症状的自体干细胞移植患者,不推荐进行预防性血小板输注(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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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逆性慢性骨髓功能减退的血小板减少患者:对于没有症状又不进行积极治疗者,不推荐进行预防性血小板输注(2B);而对于其中行强化治疗者,则推荐给予预防性血小板输注(1B)。对于伴有慢性出血、WHO 出血分级≥2 级的患者,根据出血的严重程度,可以考虑每周 2 次行预防性血小板输注(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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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创操作或手术患者:不同操作有不同的血小板计数阈值,如 B 超引导下经皮行中心静脉插管,血小板计数需 > 20×10⁹/L(1B);腰椎穿刺术,血小板计数需≥40×10⁹/L(2C);插入或拔除硬膜外导管时,血小板计数需≥80×10⁹/L(2C);大手术时,血小板计数需 > 50×10⁹/L(1C);神经外科或眼科手术,血小板计数需 > 100×10⁹/L(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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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非严重的出血时,患者的血小板计数需维持在 > 30×10⁹/L(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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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严重出血时,患者的血小板计数需维持在 > 50×10⁹/L(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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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致命性出血,如多发性创伤、脑外伤和自发性颅内出血等时,患者的血小板计数需维持在 > 100×10⁹/L(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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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天性血小板功能异常:对于先天性血小板无力症发生出血或血小板减少的患者,一线治疗或预防出血时应考虑采用重组活化凝血因子 Ⅶ(rFⅦa);其他先天性血小板功能异常患者常选用氨甲环酸再加 DDAVP 治疗(2B)。只有在药物治疗有禁忌证、无效或存在出血高风险时才考虑输注血小板,血小板无力症患者需输注人类白细胞抗原(HLA)匹配的血小板(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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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性血小板功能异常:患者未停用抗血小板药物前,不应进行有创操作、手术和血小板输注(2C)。在服用抗血小板药物的患者发生出血,如有必要,应停用或用抗凝药物作桥联治疗(2C),可使用氨甲环酸中和抗血小板药物的作用(1B)。在获得性血小板功能异常或血小板计数 < 10×10⁹/L 的患者发生严重出血时,应备用血小板输注(2C)。
不推荐免疫介导的血小板减少症患者进行预防性输注血小板(1C);仅在其进行有创操作或手术前,在其他治疗无效和(或)病情紧急时,考虑输注血小板(1C)。对于原发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患者可考虑联合应用静脉注射丙种球蛋白和输注血小板(2C);对于输血后紫癜患者,静脉注射丙种球蛋白是其首选治疗方法(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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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型选择:建议输注 ABO 血型相合的血小板(2B)。对于 RhD 阴性的育龄妇女需输注 RhD 阴性血小板,如无 RhD 阴性血小板,则可在输注 RhD 阳性血小板的同时予预防性输注抗 - D 免疫球蛋白(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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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小板输注无效(PTR):若 PTR 是由于产生 HLA-I 抗体所致,应输注 HLA-I 配合的血小板(2C);若由于产生人类血小板特异性抗原(HPA)的抗体所致者,则应输注经 HPA 配合的血小板(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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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治疗:对于有出血倾向的创伤患者、出血量 > 500mL 的手术患者和骨髓造血功能减退的慢性血小板减少症患者可以给予氨甲环酸治疗(1A、2B)。在围术期或严重创伤出血时,患者的血浆纤维蛋白原含量 < 1.5g/L 或功能低下时,应给予纤维蛋白原治疗(1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