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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乙型肝炎病毒的育龄女性临床管理共识

作者:中华医学网发布时间:2025-09-03 08:58浏览:

《感染乙型肝炎病毒的育龄女性临床管理共识》于 2018 年 5 月发布,以下是部分主要内容:

妊娠前筛查与治疗

  1. 筛查:准备妊娠的女性应进行 HBV 血清学标志物筛查,包括 HBsAg、抗 - HBs、HBeAg、抗 - HBe 和抗 - HBc IgG/IgM。若 HBsAg 阳性,应进一步检查 HBV DNA、肝功能和肝脏 B 超,以确定乙肝是否活动,并评估疾病严重程度。
  2. 治疗
    • 若 ALT 持续异常(>ULN)且排除其他原因,或为肝硬化患者,应立即抗病毒治疗,待病情稳定后再妊娠。
    • 抗病毒治疗药物可选择口服恩替卡韦(ETV)、替诺福韦酯(TDF)、注射聚乙二醇干扰素(PEG-IFNa)。若在抗病毒治疗过程中意外怀孕,TDF 对妊娠无影响,可继续妊娠;ETV 治疗者可换用 TDF 后继续妊娠;PEG-IFNa 治疗者,应向孕妇和家属充分告知风险,由其决定是否继续妊娠,若继续妊娠则需换用 TDF 治疗。

妊娠期治疗与管理

  1. 乙肝活动的治疗
    • 若 HBV DNA 阳性,排除其他相关因素后,出现 ALT 持续异常(>ULN)的 CHB 患者或诊断为肝硬化的患者,在充分沟通和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应立即开始抗病毒治疗。
    • 若 HBV DNA 阳性,ALT 正常,无肝硬化表现,暂不需要抗病毒治疗,继续随访观察,若 ALT 持续升高(ALT>ULN),则立即开始抗病毒治疗。
  2. 慢性 HBV 携带状态孕妇的管理:慢性 HBV 携带状态孕妇,若 HBeAg 阳性且 HBV DNA>2×105 IU/ml,在妊娠 24-28 周应进行抗病毒治疗,以降低新生儿感染 HBV 的风险。抗病毒治疗一般首选 TDF,也可应用替比夫定。

产后管理

  1. 复查:对于妊娠期未使用抗病毒药物的产妇,应在产后第 4-6 周复查肝功能和 HBV DNA。若肝功能正常,应每 3 个月复查 1 次,直至产后第 6 个月。妊娠期服用抗病毒药物的慢性乙肝产妇,产后应继续服用抗病毒药物,并评估抗病毒治疗效果,根据结果决定是否继续原治疗方案或更换药物。
  2. 母乳喂养:若母亲未服用抗病毒药物,新生儿接受规范联合免疫后,鼓励母乳喂养。如母乳喂养期间出现乙肝活动,则按一般慢性乙肝患者进行抗病毒治疗,同时停止母乳喂养。为预防母婴传播而服用抗病毒药物者,产后停药后可以母乳喂养。若母亲正在服用抗病毒药物,则暂时不建议母乳喂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