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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ERAS指南建议:细胞减少术(CRS)伴或不伴腹腔内热疗的围术

作者:中华医学网发布时间:2026-02-13 08:58浏览:

2020 ERAS 协会《细胞减灭术(CRS)± 腹腔热灌注化疗(HIPEC)围术期护理指南》(第二部分:术后管理与特殊注意事项)核心要点如下:
 

一、术后核心管理(循证推荐)

 

1. 管道管理(减少应激、促进恢复)

 
  • 鼻胃管(NGT)不常规留置;仅在存在胃排空延迟高危因素(如小网膜切除)时使用,以降低胃肠动力恢复延迟与并发症风险。
  • 导尿管术后第 3 天晨尽早拔除(A 级推荐);硬膜外镇痛期间可适当延迟。
  • 腹腔 / 胸腔引流常规预防性放置腹腔引流,可降低胃肠瘘、感染、肺部并发症及住院时间;横膈腹膜切除者建议预防性胸腔造口。
 

2. 疼痛管理(多模式、早期有效镇痛)

 
  • 首选方案T5–T11 节段胸段硬膜外镇痛(TEA),含局麻药 + 短效阿片类,持续72 小时;可预防术后肠梗阻并替代静脉阿片类(A 级推荐)。
  • TEA 撤除后对乙酰氨基酚 + NSAIDs + 阿片类阶梯镇痛,避免单一阿片类依赖。
  • 辅助:联合腹横肌平面(TAP)阻滞,进一步减少阿片用量。
 

3. 胃肠道功能与营养(早期进食、精准营养)

 
  • 早期肠内营养手术当日清流质、术后第 1 天起固体饮食(无胃排空延迟高危因素时);可降低死亡率、吻合口漏风险,加速肠功能恢复并缩短住院日(A 级推荐)。
  • 营养监测每日记录摄入量,识别摄入不足患者。
  • 肠外营养(PN):预计口服 / 肠内摄入不足者,术后 7 天内启动预防性 PN(联合口服 / 肠内)。
  • 预防肠梗阻:TEA 基础上,术后使用泻药 + 促动力药(C 级推荐);联用选择性 μ 阿片受体拮抗剂(如纳洛酮)(B 级推荐)。
 

4. 液体与电解质管理(目标导向、限制性复苏)

 
  • 液体目标术后第 3 天体重增加<3.5kg;减少液体超负荷相关并发症、ICU 停留与肠功能恢复时间。
  • 晶体为主:以晶体液补充丢失,限制性输血(Hb 阈值8g/dL);氨甲环酸(TXA)可降低出血风险。
  • 血糖控制:危重患者常规监测,短效胰岛素维持140–180mg/dL(7.8–10mmol/L),降低术后死亡率。
 

5. 血栓预防(机械 + 药物、延长疗程)

 
  • 机械预防:** 间歇充气加压(IPC)** 至完全下床活动(A 级推荐)。
  • 药物预防:术前12 小时启动低分子肝素 / 普通肝素 / 磺达肝癸钠(A 级推荐)。
  • 延长预防出院后继续药物预防至术后 4 周,降低无症状 DVT 风险(C 级推荐)。
 

6. 早期活动(加速康复、减少并发症)

 
  • 术后当日下床活动;目标:术后第 2 天活动>2 小时,此后每日>6 小时;改善活动能力、促进肠功能、降低并发症(A 级推荐)。
  • 康复理疗:常规开展,配合活动目标执行。
 

 

二、HIPEC 相关特殊注意事项(并发症防控)

 

1. 化疗相关毒性监测与处理

 
  • 骨髓抑制:术后每周至少 2 次血常规;Ⅲ–Ⅳ 度粒细胞减少时启动 G-CSF,预防感染。
  • 胃肠道反应5-HT3 受体拮抗剂 + 地塞米松预防性止吐;延迟性呕吐可加用 NK-1 受体拮抗剂。
  • 肝肾损伤:每日监测肝肾功能、电解质;HIPEC 后48–72 小时达肾损伤高峰,警惕急性肾损伤(AKI)。
  • 神经毒性:观察手足综合征、周围神经病变;予营养神经、局部护理,必要时调整后续化疗方案。
 

2. 腹腔与全身并发症早期识别

 
  • 腹腔感染 / 脓肿:监测体温、腹痛、引流液性状与白细胞;术后 48–72 小时常规行腹部超声 / CT 筛查。
  • 肠瘘 / 吻合口漏:警惕引流液粪臭味、腹膜炎体征;一旦怀疑,立即禁食、抗感染、支持治疗,必要时再手术。
  • 腹腔内出血:监测生命体征、血红蛋白与引流液;活动性出血需紧急介入或手术止血
  • 呼吸系统并发症:鼓励深呼吸、有效咳嗽、早期下床;HIPEC 高温易致肺损伤,监测氧合与胸片。
 

3. 其他特殊干预

 
  • 抗血管生成药物术前至少 5 周停用贝伐珠单抗等,降低术中出血风险。
  • 输尿管保护:盆腔腹膜切除高危者不常规预防性放置输尿管支架(B 级推荐)。
  • 肾保护不常规术中使用袢利尿剂与多巴胺(B 级推荐)。
 

 

三、出院标准与随访

 
  • 出院标准:生命体征平稳、疼痛控制良好(VAS<3 分)、肠功能恢复(排气排便、耐受固体饮食)、无活动性出血 / 感染、可独立下床活动。
  • 随访计划:术后1、3、6、12 个月门诊复查,含体格检查、肿瘤标志物、影像学(CT/MRI);高危患者前 2 年每 3 个月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