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难治性癌痛是癌痛治疗中需特殊干预的亚型,明确其定义是精准识别和规范处理的前提,核心在于 “规范治疗后疼痛仍未控制” 且 “伴随严重功能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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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规范化药物治疗(遵循 WHO 三阶梯镇痛原则,足量、足疗程使用阿片类药物 ± 辅助药物)后,疼痛强度仍≥4 分(数字分级法 N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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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虽疼痛强度<4 分,但患者因药物不良反应无法耐受,导致镇痛治疗依从性下降,同时疼痛对患者睡眠、情绪、日常生活等功能造成严重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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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排除因治疗不规范(如剂量不足、给药间隔不当、未联合辅助用药)导致的疼痛控制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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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经过至少 2 种不同强度阿片类药物的足量尝试(如中度疼痛先使用弱阿片类药物足量治疗无效,再换用强阿片类药物足量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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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药物(如抗抑郁药、抗惊厥药用于神经病理性癌痛,抗胆碱能药物用于内脏绞痛)已合理联用,且剂量调整至有效范围或最大耐受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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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化标准:NRS 评分持续≥4 分,或疼痛缓解时间<12 小时(如短效阿片类药物给药后无法维持有效镇痛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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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影响标准:疼痛导致患者睡眠障碍(如夜间痛醒≥2 次)、情绪异常(焦虑 / 抑郁评分升高)、日常活动受限(如无法自主进食、行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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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排除肿瘤进展(如骨转移灶扩大、新发病灶)未及时处理导致的疼痛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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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药物相互作用(如与镇静剂、抗癫痫药联用导致阿片类药物代谢异常)或患者依从性差(如擅自减量、停药)引发的治疗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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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难治性癌痛的识别阈值,避免将 “治疗不规范导致的疼痛控制不佳” 误判为 “难治性”,减少过度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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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后续治疗方案调整提供依据,一旦符合定义,需立即启动多学科评估(疼痛科、肿瘤内科、介入科等),转向微创介入、神经调控等综合治疗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