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欧洲头痛联盟(EHF)发布的共识首次清晰区分了耐药性和难治性偏头痛的定义,二者均以预防性药物治疗失败及特定的头痛发作频率、时长为核心判定依据,具体定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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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药性偏头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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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病史:患者需有有先兆偏头痛、无先兆偏头痛或慢性偏头痛的病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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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失败标准:至少对 3 类偏头痛预防性药物治疗失败。这里的治疗失败包含药物疗效不佳、患者无法耐受药物不良反应,或是存在药物禁忌证而无法使用该类药物这几种情况,且药物尝试需满足足够剂量和疗程要求,药物类别试验无一线、二线顺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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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痛发作强度:每月有至少 8 天的令患者衰弱的头痛。此类头痛即使按推荐剂量在发作早期使用了有效止痛药,仍会严重影响患者的日常生活活动,且患者需至少对两种不同曲坦类药物治疗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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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时长:上述头痛状态需连续持续至少 3 个月且无改善,同时该定义允许存在药物过度使用的偏头痛类型,无需记录药物戒断尝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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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治性偏头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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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病史:与耐药性偏头痛一致,需具备有先兆、无先兆或慢性偏头痛的病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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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失败标准:相较于耐药性偏头痛更为严苛,要求对所有可用的偏头痛预防性药物治疗均失败,同样涵盖疗效不佳、不耐受或存在禁忌证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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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痛发作强度:和耐药性偏头痛相同,每月需有至少 8 天的衰弱性头痛,且满足对至少两种曲坦类药物无效、药物无法改善日常活动受限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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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时长:该头痛状态需连续持续至少 6 个月。此外,若患者存在偏头痛对症治疗药物过度使用的情况,还需有明确的药物戒断尝试不成功的记录,这是其与耐药性偏头痛定义的重要区别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