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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衰竭诊治指南(2018 版)》指南解读

作者:中华医学网发布时间:2025-08-15 08:11浏览:

  • 诊断标准
    • 急性肝衰竭:急性起病,2 周内出现 Ⅱ 度及以上肝性脑病,同时伴有极度乏力、严重消化道症状,短期内黄疸进行性加深,血清总胆红素≥10× 正常值上限或每日上升≥17.1μmol/L,有出血倾向,凝血酶原活动度≤40%,或国际标准化比值≥1.5,且排除其他原因,还可能出现肝脏进行性缩小。
    • 亚急性肝衰竭:起病较急,15 天 - 26 周出现极度乏力、严重消化道症状,黄疸迅速加深,血清总胆红素≥10× 正常值上限或每日上升≥17.1μmol/L,凝血酶原活动度≤40%,或国际标准化比值≥1.5,且排除其他原因。
    • 慢加急性(亚急性)肝衰竭:在慢性肝病基础上,由各种诱因引起以急性黄疸加深、凝血功能障碍为主要表现的综合征,可合并肝性脑病、腹水、电解质紊乱、感染、肝肾综合征、肝肺综合征等并发症,以及肝外器官功能衰竭。根据不同慢性肝病基础分为 3 型,A 型为在慢性非肝硬化肝病基础上发生的慢加急性肝衰竭;B 型为在代偿期肝硬化基础上发生的慢加急性肝衰竭,通常在 4 周内发生;C 型为在失代偿期肝硬化基础上发生的慢加急性肝衰竭。
  • 临床分期:亚急性肝衰竭和慢加急性(亚急性)肝衰竭可分为早期、中期和晚期。早期表现为极度乏力,并有明显厌食、呕吐和腹胀等严重消化道症状,黄疸进行性加深,有出血倾向,无并发症及其他肝外器官衰竭。中期在早期表现基础上,病情进一步发展,出血表现明显,伴有 1 项并发症和(或)1 个肝外器官功能衰竭。晚期在中期表现基础上,病情进一步加重,有严重出血倾向,并出现 2 个以上并发症和(或)2 个以上肝外器官功能衰竭。
  • 诊断格式:肝衰竭不是一个独立的临床诊断,而是一种功能判断。完整的诊断应包括病因、临床类型及分期,建议按照以下格式书写,如 “慢加急性肝衰竭 A 型早期 乙型病毒性肝炎”。
  • 治疗原则:强调早期诊断、早期治疗,采取相应的病因治疗和综合治疗措施,并积极防治并发症。内科综合治疗包括一般支持治疗,如卧床休息、加强病情监护、推荐肠内营养、纠正低蛋白血症、纠正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紊乱、预防医院内感染等;对症治疗,如应用抗炎护肝药物、肝细胞膜保护剂、解毒保肝药物以及利胆药物,进行微生态调节治疗等。
  • 预后评估:应贯穿诊疗全程,多因素预后评价模型,如终末期肝病模型、MELD 联合血清 Na、iMELD、皇家医学院医院标准、序贯器官衰竭评估、慢性肝功能衰竭联盟 - 器官功能衰竭评分、CLIF-C ACLF 等,以及单因素指标如年龄、肝性脑病的发生、血清总胆红素、凝血酶原或国际标准化比值、血肌酐等对肝衰竭预后评估有一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