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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终末期医疗决策相关法律问题专家共识

作者:中华医学网发布时间:2025-09-15 08:41浏览:

《疾病终末期医疗决策相关法律问题专家共识》由北京卫生法学会发起,联合医学、法律、伦理学等领域多位专家共同制定,共 11 条内容,以尊重患者本人意愿为原则,致力于解决疾病终末期医疗决策的法律与伦理困境,以及流程可行性问题。以下是部分主要内容:
 
  1. 适用前提:患者处于疾病终末期并且不可逆转,即按合理的医学判断无论使用何种医疗措施都无法避免即将来临的死亡,如不进行生命支持,患者将在数小时或数日内死亡,且积极治疗后也无法逆转死亡的趋势。确认方法为科主任或者副主任医师以上级别的医师以查房、会诊等形式主持病例讨论,必要时应当请相关专科医师共同会诊。
  2. 医疗决策顺序
    • 患者本人意识清楚并可以自主进行意思表示时,由患者本人作出医疗决策。
    • 存在有效的患者本人预先医疗决定的,在后续的医疗决策时应当尊重患者的预先医疗决定。
    • 患者已经通过意定监护协议设定意定监护人的,由意定监护人代替患者进行疾病终末期医疗决策。
    • 患者特别授权委托他人代替自己行使疾病终末期医疗决策权的,由其委托代理人代替患者作出医疗决策。
    • 由患者近亲属依法代替患者进行疾病终末期医疗决策,优先参考患者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的共同决策意见;如上述近亲属范围内有明确反对放弃终末期抢救的,不得放弃终末期救治;无上述近亲属的,可征询患者成年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意见,决策原则同上。
  3. 预先医疗决定相关:患者在意识清楚时,亦即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为自己预先作出的医疗决定,内容是一旦自己病情进入终末期、无法治疗、濒临死亡时,愿意接受或不接受何种医疗措施。以书面方式作出的预先医疗决定称之为 “预先医疗决定书”。预先医疗决定书无法经患者本人确认、公证处或律师见证的,需要由患者配偶、父母和成年子女共同认可。患者本人意识清楚时可以随时改变先前的预先医疗决定。
  4.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职责:医疗机构的相关科室和医务人员在面对疾病终末期患者医疗决策问题时,建议参照本共识执行;遇有理解障碍或执行困难时应当上报医疗机构管理部门决定和处理;管理部门遇到复杂、疑难或者可能产生争议的情形时,应当提交本医疗机构医疗伦理委员会讨论和决定或咨询本医疗机构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