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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合并慢性肾炎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2-11-01 19:43浏览:

 

妊娠合并慢性肾炎的诊断及处理比较复杂。随着内科学及围产医学的发展,治疗慢性肾炎和监护高危妊娠的手段的增多,慢性肾炎患者的妊娠成功率也明显增加,改变了过去慢性肾炎患者应终身避孕,一旦妊娠即行人工流产的观点。

慢性肾炎对胎儿的影响 这要视肾炎的程度而异。早期患者(Ⅰ型)仅有尿蛋白,血清肌酐不超过132.6μmol/L(1.5mg%)者则母儿预后良好,再出现高血压时 (Ⅱ型)可影响胎儿宫内发育甚至胎死宫内,但在严密监护下,可以继续妊娠。晚期患者(Ⅲ型)再出现肾功能不全,氮质潴留,尿素氮≥107μmol/L(30mg/dl), 肌酐≥132.6μmol/L(1.5mg/dl)时则母儿危险增加, 无足月产活婴者, 应禁止妊娠。

慢性肾炎在孕期的诊断  妊娠期慢性肾炎的诊断较困难,仅有15~20%患者能提供明显的肾炎病史。尤其是出现蛋白尿、水肿、高血压时极易与妊高征混淆。许多学者都认为正确的诊断必须有肾活体组织检查的病理支持。有下列情况应疑及合并慢性肾炎:①病史:发病早,20孕周前出现水肿、蛋白尿及 /或高血压,提示有隐匿性肾炎。孕前常规体检可发现蛋白尿或轻度高血压。儿童期常有反复链球菌感染史。②实验室检查:尿检查可见蛋白质阳性,并发现红细胞及颗粒管型。不可忽视持续性存在的少量蛋白质及红细胞。血清尿素氮及肌酐升高。过夜尿浓缩力低。可见血清低补体血症。分娩后3个月以上尿检仍属阳性。

产科处理原则  孕前肌酐≥265.2μmol/L (3Mg/dl)或尿素氮≥107μmol/L(30mg/dl)者, 胎儿往往不能成活,且这种情况对孕妇有很大的危险性,故不宜妊娠,已妊娠者应终止妊娠。要积极预防妊高征,保护肾功能。对重症者一旦胎儿成熟,应立即终止妊娠,切忌盲目等待,并适当地放宽剖宫产的指征。需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治疗者应禁止妊娠或终止妊娠。一般不鼓励肾移植后妇女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