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儿童重症监护病房分级建设与管理的建议》对推动我国儿童重症监护病房(PICU)和区域性儿童重症救治网络的规范建设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以下是其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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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标准:依据 PICU 本身提供体外生命支持包括器官功能监测、维护和替代技术的条件与能力,以及所在医院提供系统的诊断治疗技术支撑的条件与能力,将 PICU 分为 3 个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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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级(初级 PICU):各地(市、州、盟)级区域内至少应有 1 家医疗单位设有不低于 Ⅰ 级的 PICU。PICU 及所在医院应具备开展器官功能基本监测和支持、常规呼吸支持和儿童医学主要专科诊断治疗、儿童外科普通手术的技术条件与能力,主要承担救治危重程度相对较低的重症患儿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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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级(高级 PICU):省(市、自治区)级区域内至少应有 1 家医疗单位设有不低于 Ⅱ 级的 PICU。PICU 及所在医院在 Ⅰ 级 PICU 的条件与能力基础上,还需具有开展有创器官功能监测和除体外膜肺之外的器官功能替代、儿童医学大多数专科诊断治疗和儿童外科大、中型手术的技术条件与能力,负责承担救治病情复杂和严重的重症患儿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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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级(特级 PICU):国家级中心城市至少应有 1 家医疗单位设有 Ⅲ 级的 PICU。PICU 所在医院在具有 Ⅱ 级 PICU 的条件与能力的基础上,要具备开展高级体外生命支持技术的条件与能力,主要承担病情极为疑难、复杂和严重的重症患儿救治任务,并胜任国内儿童重症医学理论和技术创新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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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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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位数量:PICU 的病床数量应达到所在医院儿童病床数的 5% 以上。每个管理单元以 8 到 12 张床位为宜,床位使用率以 80% - 85% 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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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位置:应设置于方便患儿转运、检查和治疗的区域,接近急诊科、儿科病区、手术室、影像学科、化验室和血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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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位面积:每病床的占地面积为 15 - 18 平方米左右。鼓励在人力资源充足的条件下,多设立单床病房,面积为 20 - 25 平方米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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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用房:基本辅助用房包括医师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休息室等。辅助用房面积与病房面积之比应达到 1.5∶1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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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分区:整体布局应使医疗区域、医疗辅助用房区域、污物处理区域和医务人员生活辅助用房区域等有相对的独立性,以减少互相干扰并有利于感染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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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设置:工作人员、住院患儿、保障物资、污物废物的流向应设置合理,最好通过不同的进出通道实现,以减少干扰和交叉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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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接待:家属接待室应有清楚识别标志,探视通道不能直视到的区域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保证家长可在探视间观察到患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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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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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相关组织:建立科务委员会(或区务管理组)和质量控制小组,负责本学科(病区)的业务运行、发展和全过程质量控制、持续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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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收治范围:包括急性、可逆、已经危及生命的器官功能不全,经过 PICU 的严密监护和加强治疗短期内可能得到康复的患儿;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生命危险,经过 PICU 严密的监护和及时有效治疗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儿等。同时,明确慢性消耗性疾病的终末状态、不可逆性疾病和不能从 PICU 的监护治疗中获得益处的患儿,一般不属于 PICU 的收治范围;《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以及按甲类传染病处理的疾病,应收入指定的医疗机构或医疗护理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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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网络枢纽功能:各级 PICU 均应承担儿童重症救治网络枢纽的功能,严格按照其定义的技术条件与能力开展区域性重症儿童转诊救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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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科研与教学:各级 PICU 均应结合临床实践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特别是应该积极参与国内、国际多中心研究,并承担相应的教学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