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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超声检查的时机与适应症

作者:中华医学网发布时间:2019-02-23 20:26浏览:

目前虽然还没有公开的证据表明超声不会导致胚胎畸形,但对于孕早期的超声检查,人们普遍持谨慎态度,对超前超声检查的次数与时间。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认识。一些国家,90%~100%的孕妇在其妊娠期至少进行1次超声检查,例如在英国产前超声检查为常规检查,平均每个孕妇接受2.8次超声检查。在德国整个妊娠过程中常规要进行3次超声检查,时间分别在9~12周、19~22周及29~32周。

  在医院,产科超声检查,被列为产前常规检查项目,来院的每个孕妇在妊娠期至少进行1次产科超声检查,并推荐孕妇在18~24周进行1次详细系统的胎儿畸形帅查。个人建议:孕3个月内,若无异常临床表现可不做超声检查。而高龄孕妇及临床怀疑有染色体畸形或实验室筛查阳性者,在月经龄第10~14周进行第1次超声检查,月经龄第18~24周,可常规进行1次产科超声检查,如发现异常者,应进行1次详细系统的胎儿畸形检查。有条件者在月经龄第32~36周再进行一次超声检查,对胎儿生长发育情况再次评估,同时观察那些孕晚期才能表现的胎儿畸形。中孕期对所有的孕妇进行常规超声检查非常重要,因为在此时期可发现大多数胎儿结构异常,为

  临床进行适当处理提供了依据,也降低了围生儿的病死率。

  有下述指症之一者,无论在哪个孕周,均应进行超声检查:

  1.双胎妊娠或多胎妊娠。

  2.实验室检查有阳性发现者,如甲胎蛋白(AFP)升高或降低,β-绒促性素(β-HCG)升高,游离雌三醇升高,妊娠相关蛋白阳性等。

  3.既往妊娠右结构畸形胎儿出生者,如先天性心脏病等。4.父母亲有遗传性疾病或家族遗传史者。

  5.母亲孕期有感染史,如风疹、巨细胞病毒感染等。

  6.母亲有糖尿病或其它疾病者。

  7.有明显的致畸因素者,如服用过可能致畸的药物、接触过放射线、接触过毒物等。

  8.可疑胎儿死亡者。

  9.可疑胎儿宫内生长迟缓者。

  10.可疑羊水、胎盘与脐带异常者。

  11.胎儿先露、胎位的确定。

  12.月经不规则者妊娠龄的估计。

  13.胎儿生长、胎儿体重评估等。

  14.宫颈成熟度的诊断。

  15.羊水穿刺定位。

  16.子宫大小与妊娠时间不相符。

  17.盆腔肿物。

  18.可疑宫外孕。

  19.胎儿宫内状态的生物物理评估。

  20.确定胎儿畸形的随诊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