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瓣延迟术
【 适应证】
1.躯干超过中线的皮瓣及肢体逆血流方向的皮瓣;
2.头、颈皮瓣其长与宽的比例超过3:1以上者;
3.肢体或躯干皮瓣长与宽的比例超过1.5:1以上者;
4.皮瓣扭转角度达90度以上或估计在转移过程中有瘀血者;
5.用皮管携大型皮瓣者;
6.皮瓣深面需皮片移植作衬里者;
7.已行延迟术的皮瓣,如因故超过10周以上,未能移植者,则须在皮瓣移植前,再行一次延迟者;
8.轴型皮瓣超过血供范围的部分则需事先延迟。
【 术中注意点】
1.一般延迟术次数为1~3次,其间隔时间为2~3周;
2.第二次以后的延迟术,其皮肤切开及皮下剥离平面,应与前次延迟区有部分重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