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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用记录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4-24 06:55浏览:

3 复用记录

所有复用记录都应符合医学记录的标准,需注明记录日期及时间并签名。

3.1血液透析器复用手册:每个血液透析医疗单位须根据本规范设立血液透析器复用手册,血液透析器复用手册应包括有关规定、复用程序和复用设备说明等。

3.2 复用记录:包括患者姓名、性别、病案号、血液透析器型号、每次复用的日期和时间、复用次数、复用工作人员的签名或编号以及血液透析器功能和安全性测试结果。

3.3 事件记录:记录有关复用的事件,包括血液透析器失效的原因及副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