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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2-26 20:24浏览:

B.3.4.2 非肌体瘫痪的运动障碍:
非肌体瘫的运动障碍主要指外伤引起肌张力变化、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震颤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的影响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
1、重度运动障碍: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需由他人护理。
2、中度运动障碍:上述运动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3、轻度运动障碍:完成上述运动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B.3.5 外伤性癫痫
B.3.5.1 司法鉴定实践中,外伤性癫痫的诊断依据:
1、确证的头部外伤史。应该具有临床医师或者其他目击者提供的癫痫症状发作材料证实。
2、脑电图检查(包括常规苏醒脑电图检查、睡眠脑电图检查或者较长时间连续同步录像脑电图检查):
结果显示典型的癫痫异常脑电图特征。
3、神经影像学检查:核磁共振(MRI)或CT检查显示脑组织具有损坏所致结构性病变。根据条件和检查需要,可进行MRI定位检查、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SPECT)、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PET)检查。
B.3.5.2 外伤性癫痫的分级:
1、轻度:需系统服药治疗方能控制的。
2、中度:经系统服药治疗一段时间,全身性强直(大发作)平均六月一次以上,局限性或精神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3、重度:经系统服药治疗一段时间,全身性强直(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局限性或精神性发作平均每周一次以上。
B.4 面神经麻痹
面神经麻痹分中枢性(核上性)和外周性(核下性)。本标准所涉及的面神经麻痹是指外周性面神经麻痹。
1、一侧面神经完全性麻痹:系指面神经的五个分支(颞支、颧支、颊支、下颌缘支及颈支)所支配的全部颜面肌肉瘫痪,表现为:
⑴额纹消失,不能皱眉。
⑵眼睑不能充分闭合,鼻唇沟变浅。
⑶口角下垂,不能示齿、鼓腮、吹口哨、饮食时汤水流逸。
2、 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系指显现部分上述症状和体征及鳄泪、面肌间歇抽搐或在面部运动时出现联动者。
3、有条件者,应有神经电生理检查结果支持。
B.5 脑外伤致中枢性尿崩症
1、重度:每日尿量在10000毫升以上。
2、中度:每日尿量在5001-9999毫升之间。
3、轻度:每日尿量在2500-5000毫升之间。
B.6 容貌部分
B.6.1 面部的范围
指前额发际下,两耳跟前与下颌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颧部、颊部、腮腺咬肌部。
B.6.2 面部九区的划分
以双侧眉毛上缘水平线为上横线,以下唇红唇与皮肤交界处作水平下横线,以双侧外眦处作两条垂直线,四条线将面部分为九个部分。以上四条线环绕的中央部分为中央区,其余部分为周边区。

1、根据上述九分法奖面部区域分为三级:
一级区:即中央区。
二级区:即中央区与周边区紧密相邻的部分。
三级区 :即周边区的四个角。
2、区域瘢痕面积的换算关系为:
一级区的 1cm 2 相称于三级区的 3cm 2 。
二级区的 1 cm 2 相当于三级区的 1.5cm 2 。
B.6.3 面部瘢痕面积计算
1、线条状瘢痕直接依据瘢痕测量长度,多条瘢痕可以累计。
2、细小瘢痕(或色素改变)的测量,必要时以其外围面积计算不扣除其间的正常皮肤。面部植皮术后应视同面部瘢痕予以考虑。
3、多处面部瘢痕面积可以累加,可以先计算出每处瘢痕面积,再利用公式求出面部总面积,然后计算出瘢痕面积占面部比例。成人面部面积估算公式:
S 面 ( m 2 ) =[0.0061×L(身高㎝)+0.0128×W(体重㎏)-0.1529]×3%
B.6.4 颜面部毁容分度
R26; 重度: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 6项中4项者:
R26; 眉毛缺失。
R26; 双睑外翻或缺失。
R26; 外耳缺失。
R26; 鼻缺失。
R26; 上下唇外翻或小口畸形。

R26; 颈——粘连。
R26; 中度:具有以下 6项中3项者:
R26; 眉毛部分缺失。
R26; 眼睑外翻或部分缺失。
R26; 耳廓部分缺失。
R26; 鼻翼部分缺失。
R26; 唇外翻或小口畸形。
R26; 颈部瘢痕畸形。
R26; 轻度:含中度畸形 6项中2项者。
B.7 视器视力损伤
B.7.1 视力障碍
凡损伤眼裸视或者加用适合镜片(包括接触镜)远距视力可达到正常视力范围( 0.8以上)或者接近正常势力范围(0.4~0.8)的都不属视力障碍范围。
表 B-3国际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WTO1973)
级别 最好矫正视力
最好视力低于 最低视力等于或优于
低视力 1级 0.3 0.1
低视力 2级 0.1 0.05(3米指数)
盲目 3级 0.05 0.02(1米指数)
盲目 4级 0.02 光感
盲目 5级 无光感 无光感

1、视力检查办法:视力检查按照GB.11533标准执行。视力记录可采纳5分纪录(对数视力表)或小数记录两种。视力障碍分级见表B-3。
鉴定视力障碍,应以远距视力为标准,参考近距视力。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凝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
100而大于50者为盲目3级。如半径小于50者为盲目4级。
2、对于无晶体眼(人工晶体眼),其视觉有效价值比例详见表B-4
表 B-4 无晶体眼视觉损伤程度评价参考表
无晶体眼中心视力有效价值百分比
视力 晶体眼 单眼无晶体 双眼无晶体
1.2
1.0
0.8
0.6
0.5
0.4
0.3
0.25
0.20
0.15
0.12
0.1 100
100
95
90
85
75
65
60
50
40
30
20 50
50
47
45
42
37
32
30
25
20

- 75
75
71
67
64
56
49
45
37
30
22

B.7.2 视野的检查
1、视野缩小系指因损伤致眼球凝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以致难以从事正常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2、野检查要求,视标颜色:白色。视标:3㎜。检查距离330㎜。视野背景亮度:31.5asB。
表 B-5视野有效值与视野缩小度数(半径)对比表
视野有效值( %) 视野度数(半径)
8
16
24
32
40
48
56
64
72
80
88
96 5 。
10 。15 。
20 。
25 。
30 。
35 。
40 。
45 。
50 。
55 。
60 。

3、视野缩小的计算:
实测视野有效值( %)=8条子午线实测视野值/500。
8条主要子午线上可以认定是正常值的视野度数:颞侧85度。颞下方85度。正下方65度。鼻下方50度。鼻侧60度。鼻上方55度。正上方45度。颞上方55度。总和=500。若某一子午线上实测值超过此值,则记此值。视野有效值与视野缩小度数(半径)的对应关系详见表B-5。

B.7.3 复视的检查
复视检查采用复视像检测法和 Hess屏检查法。复视对视功能的影响以下方复视影响最大。
B-.7.4 眼睑畸形
眼睑畸形指眼睑外翻,缺损或闭合不全,导致角膜、巩膜外露。
B.8 听力损失
B.8.1 听力障碍
凡听力阈在 25分贝以下的,应属于听力正常,本标准所涉及的听觉功能障碍是指语音频率下降的程度,即取语音频率中500Hz、1000 Hz及2000
Hz三个频率均值数。
对损伤导致听力下降的,应阐明听力下降的损伤基础。对主观听力检查结果提醒伪聋或者夸大症状的,应进行客观听力检查,如听觉诱发电位、耳声发射等,必要时摄取颞骨岩部及乳突部
CT,以确定中耳、内耳损伤情况。
B.8.2 听阈值计算
30岁以上受检者在计算其听阈值时,应从实测值中扣除其年龄修正值见表B-6。
表B-6 纯音气导阈的年龄修正值
性 别 男 女
年 龄 500Hz 1000Hz 2000Hz 500kHz 1000Hz 2000Hz
30 1 1 1 1 1 1
40 2 2 3 2 2 3
50 4 4 7 4 4 6
60 6 7 12 6 7 11
70 10 11 19 10 11 16

B.8.3 双耳听力损失计算法
听力较好一耳的语频纯音气导听阈均值( PTA)×4加听力较差耳的均值,其和除以5,即:
[PTA(好耳)×4+PTA(差耳)dB.]/5
听阈均值采取 4舍5入法进为整数。假如听力较差耳的致聋原因与损伤无关,则不予计入,直接以较好一耳的语音听阈均值为准。
B.9 口腔、咽喉部损伤
B.9.1 发声和言语功能障碍
发声和言语功能包括发声功能、构音功能、言语的流畅和节奏功能、替代性发声功能。
B.9.2 张口受限分级
张口度判断及测量方法 以患者自身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并列垂直置入上、下中切牙且缘间测量。
1、正常张口度:大张口时,上述3指可垂直置入(相当于4.5㎝左右)。
2、张口轻度受限(Ⅰ) :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和中指(相当于3㎝)左右。
3、张口中度受限(Ⅱ):大张口时只能将食指横径垂直置入(相当于1.7㎝左右)。
4、张口重度受限(Ⅲ):大张口时,食指横径不能垂直置人。
5、不能张口(Ⅳ)。
B.9.3 甲状腺功能低下分级
R26; 重度
R26; 临床症状严峻
R26; BMR< -30%
R26; 吸碘率

 

B.7 视器视力损坏

B.7.1 视力障碍

凡损伤眼裸视或者加用适合镜片(包括接触镜)远距视力可达到正常视力范围( 0.8以上)或者接近正常势力范围(0.4~0.8)的都不属视力障碍范围。

表 B-3国际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WTO1973)

级别 最好矫正视力

最好视力低于 最低视力等于或优于

低视力 1级 0.3 0.1

低视力 2级 0.1 0.05(3米指数)

盲目 3级 0.05 0.02(1米指数)

盲目 4级 0.02 光感

盲目 5级 无光感 无光感


1、视力检查办法:视力检查按照GB.11533标准执行。视力记录可采纳5分纪录(对数视力表)或小数记录两种。视力障碍分级见表B-3。

鉴定视力障碍,应以远距视力为标准,参考近距视力。中央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凝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

100而大于50者为盲目3级。如半径小于50者为盲目4级。

2、对于无晶体眼(人工晶体眼),其视觉有效价值比例详见表B-4

表 B-4 无晶体眼视觉损伤程度评价参考表

无晶体眼中心视力有效价值百分比

视力 晶体眼 单眼无晶体 双眼无晶体

1.2

1.0

0.8

0.6

0.5

0.4

0.3

0.25

0.20

0.15

0.12

0.1 100

100

95

90

85

75

65

60

50

40

30

20 50

50

47

45

42

37

32

30

25

20

- 75

75

71

67

64

56

49

45

37

30

22


B.7.2 视野的检查

1、视野缩小系指因损伤致眼球凝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以致难以从事正常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2、野检查要求,视标颜色:白色。视标:3㎜。检查距离330㎜。视野背景亮度:31.5asB。

表 B-5视野有效值与视野缩小度数(半径)对比表

视野有效值( %) 视野度数(半径)

8

16

24

32

40

48

56

64

72

80

88

96 5 。

10 。

15 。

20 。

25 。

30 。

35 。

40 。

45 。

50 。

55 。

60 。


3、视野缩小的计算:

实测视野有效值( %)=8条子午线实测视野值/500。

8条主要子午线上可以认定是正常值的视野度数:颞侧85度。颞下方85度。正下方65度。鼻下方50度。鼻侧60度。鼻上方55度。正上方45度。颞上方55度。总和=500。若某一子午线上实测值超过此值,则记此值。视野有效值与视野缩小度数(半径)的对应关系详见表B-5。
B.7.3 复视的检查

复视检查采用复视像检测法和 Hess屏检查法。复视对视功能的影响以下方复视影响最大。

B-.7.4 眼睑畸形

眼睑畸形指眼睑外翻,缺损或闭合不全,导致角膜、巩膜外露。

B.8 听力损失

B.8.1 听力障碍

凡听力阈在 25分贝以下的,应属于听力正常,本标准所涉及的听觉功能障碍是指语音频率下降的程度,即取语音频率中500Hz、1000 Hz及2000

Hz三个频率均值数。

对损伤导致听力下降的,应阐明听力下降的损伤基础。对主观听力检查结果提醒伪聋或者夸大症状的,应进行客观听力检查,如听觉诱发电位、耳声发射等,必要时摄取颞骨岩部及乳突部

CT,以确定中耳、内耳损伤情况。

B.8.2 听阈值计算

30岁以上受检者在计算其听阈值时,应从实测值中扣除其年龄修正值见表B-6。

表B-6 纯音气导阈的年龄修正值

性 别 男 女

年 龄 500Hz 1000Hz 2000Hz 500kHz 1000Hz 2000Hz

30 1 1 1 1 1 1

40 2 2 3 2 2 3

50 4 4 7 4 4 6

60 6 7 12 6 7 11

70 10 11 19 10 11 16


B.8.3 双耳听力损失计算法

听力较好一耳的语频纯音气导听阈均值( PTA)×4加听力较差耳的均值,其和除以5,即:

[PTA(好耳)×4+PTA(差耳)dB.]/5

听阈均值采取 4舍5入法进为整数。假如听力较差耳的致聋原因与损伤无关,则不予计入,直接以较好一耳的语音听阈均值为准。

B.9 口腔、咽喉部损伤

B.9.1 发声和言语功能障碍

发声和言语功能包括发声功能、构音功能、言语的流畅和节奏功能、替代性发声功能。

B.9.2 张口受限分级

张口度判断及测量方法 以患者自身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并列垂直置入上、下中切牙且缘间测量。

1、正常张口度:大张口时,上述3指可垂直置入(相称于4.5㎝左右)。

2、张口轻度受限(Ⅰ) :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和中指(相当于3㎝)左右。

3、张口中度受限(Ⅱ):大张口时只能将食指横径垂直置入(相当于1.7㎝左右)。

4、张口重度受限(Ⅲ):大张口时,食指横径不能垂直置人。

5、不能张口(Ⅳ)。

B.9.3 甲状腺功能低下分级

R26; 重度

R26; 临床症状严峻

R26; BMR< -30%

R26; 吸碘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