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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11-01 20:06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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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眼科医院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章制度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院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健康平稳运行,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我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章制度,请遵照执行。
1. 坚持以病人为中心, 热心为参加合作医疗的患者(以下简称“参合患者”)服务,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为参合患者提供价格合理、方便快捷、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
2. 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确定分管领导,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贯彻落实新农合政策,制定实施细则,做好新农合的宣传、人员培训、参合患者身份审核、费用控制和检查、监督、管理工作,承办省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它相关事宜等。
3. 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做到新农合管理制度上墙或用电子显示屏显示,在醒目位置告知参合农民就诊、入院、出院结算、检查治疗等流程和收费项目、价格、药品使用目录,悬挂新农合宣传标语等。在住院处放置“请出示合作医疗证”牌,营造良好的新农合宣传氛围。对在本院就诊参合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一月一公示。
4. 实行双向转诊制度。及时接收和处理基层转入的参合患者,不得推诿。对已确诊且适宜在基层治疗的病人,及时向基层转诊,减轻参合患者的经济负担。把本院无能力救治的患者应及时转至有条件的机构救治,制定转出标准和条件,不得截留患者。
5. 因病施治,认真做好入院审核。参合患者确因病需住院治疗或经所在县(市、区)新农合管理部门同意转诊的,由经治医生开具住院单,参合患者凭住院单、转诊证明、新农合证、身份证,经本院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到住院处办理住院手续。急诊患者和特殊情况没有办理转诊的,可先收治住院后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在五个工作日内到户籍所在地补办合作医疗转诊审批手续。新农合管理办公室要认真审核参合患者有关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严禁冒名顶替现象的发生。参合患者住院后,病房医护人员应再仔细核实住院患者与其提交的有关证件。
6. 降低药品价格,控制医疗费用。制定并落实参合农民就医优惠政策,适当减免有关费用。积极推行单病种限价收费试点,不断增加限价收费的病种。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物价政策,努力降低药品价格。严格执行《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参合患者药物目录内的药品使用率不得低于药品费用的85%。参合患者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的化验和检查结果,应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努力减少病人住院日,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合患者办理出院手续。出院时根据病情需要带药,一般不超过七天量。
7. 加强监督和审查。新农合管理办公室要对医疗服务项目以及合作医疗账目进行检查,防止大额处方、重复检查、延长住院、分解收费等过度利用医疗服务的行为。参合患者出院结算时,由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填写《医疗机构参合农民出院结算证明》,参合患者凭此证明可回当地新农合管理部门报销。
8. 建立告知制度。参合患者因疾病诊疗需要进行特殊化验、检查或使用新农合药品目录外的药品时,经治医师要告知参合患者或其家属,征得参合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签署知情书后方可施行。对未告知而擅自进行特殊化验、检查或使用新农合药品目录外的药品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不能进行补偿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和经治医师承担。
9. 建立住院医药费用通报和警示告诫制度。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应以适当的方式定期公示住院病人医药费用情况,对超过平均医药费用的科室及有关责任人给予书面警示,对多次或一次严重超过平均医药费用的科室及有关责任人进行专项检查、通报,并限期整改。
10.建立信息报告制度。我院要按省卫生厅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要求,填写《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医疗信息统计月报表》,及时、准确、全面报送信息。信息报表要于每月8日前以书面和电子版2种形式上报省卫生厅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电子邮箱:sdhzyl@126.com)。
11.本规章制度由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