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2-11-01 20:02浏览: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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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转诊管理补充规定
1.异地转诊须具备如下条件:
(1)本市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治疗的危重疑难病症;
(2)经本市三级甲等医院或市级以上专科医院检查、会诊仍未确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