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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立医院就诊须知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2-11-01 19:57浏览:

医保病人就医须知 


门诊就医


      1.门诊就诊、挂号时,请务必出示病人本人的社会保障卡,以真实身份挂号、就诊。


      2.接诊医生根据病情所需从电脑录入药物和检查、检验项目后,到收费窗口凭社会保障卡记帐收费,然后凭门诊收据单取药、检查和治疗。


      3.门诊用药由医师按医保用药规定,根据病情需要开药,参保人员不得要求指名配药和超量配药。急性病一般不超过七日量,慢性病一般不超过十五日量,肝炎、肺结核、精神病、高血压、冠心病、恶性肿瘤等特殊病种范围内药品剂量不超过一个月量。一般应在医院配取药,特殊情况也可持盖有医院“外配处方专用章”的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4.特殊病种疾病患者门诊治疗,须凭二级甲等医院的确认证明,近期病历资料,具体治疗方案,报医保机构确认备案。门诊就医诊治时须持《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卡》。患有以下疾病可办理特殊病种门诊治疗:


(1)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2)尿毒症门诊肾透析;(3)组织器官移植后门诊抗排斥治疗抑制剂;(4)脏器功能衰竭症(心、肺、肝、脑、肾);(5)脑血管意外恢复期或脑瘫(限未成年人医疗保障);(6)高血压病(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者);(7)糖尿病(合并感染或心、肾、眼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8)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9)系统性红斑狼疮;(10)重性精神障碍性疾病。(11)血友病。(12)慢性乙型肝炎(活动性乙型肝炎)、乙型肝炎肝硬化、慢性丙型肝炎


 住院就医


      1.当您病情需要住院,在办理住院手续时,递交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手册》交给住院病房。


      2.参保人员住院时先由个人交纳预付金3000元,出院时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由医院与参保人员直接结算。住院起付标准:第一次住院自负800元,第二次400元,第三次起住院不再承担起付费。


      3.参保人员出院后需巩固治疗的,带药量标准与门诊同。


      4.出院手续在一楼住院收费室办理,参保人员结清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出院手续办理完毕,取回社会保障卡和《医保手册》。


      5.转外地就医则须先办理转院审批手续,原则上限于转本省省级医院和上海市市级公立三级医院。


      6.办理家庭病床(限恶性肿瘤、瘫痪疾病)程序:由专科医师填写《设立家庭病床申请表》,经我院医保办审核同意,报社保机构核准后方可设立家庭病床,每次不超过6个月,确须延长的,须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7.下列原因住院不能在医院刷社保卡结帐报销:(1)违法犯罪、自残或自杀、斗殴、酗酒、吸毒等;(2)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及有其他赔付责任者;(3)工伤、生育医疗等。


合作医疗病人就医须知 


1、门诊就诊、挂号时,请务必出示病人本人的合作医疗证或个人信息卡。


2、办理住院时,出示病人的个人信息卡、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公安机关出具的个人身份证明)保证本人以真实身份住院治疗。诸暨市、上虞市、嵊州市合作医疗病人在我院住院需出示由当地农合办出具的转院介绍信。


3、住院者若至出院结帐时不出示合作医疗个人信息卡,作全自费处理,责任自负。

4、参加合作医疗人员就医,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均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执行。不符合规定范围的诊疗服务费用需个人自负,不能列入报销范围。


5、转往绍兴市外医院住院治疗。绍兴市区合作医疗病人转特约医院,必须事先办理转院手续,方可按规定比率报销,否则,报销比率降低50%,非特约医院不必办理转院手续。绍兴县合作医疗病人转外地不必办理转院手续,按政策规定报销。


惠民医疗优惠对象就医须知 

 

1、凡是绍兴市惠民医院医疗优惠对象,在绍兴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必须办理“绍兴市惠民医院惠民对象住院转院申请”手续,得到绍兴市惠民医院同意后持《绍兴市惠民医院医疗优惠证》住院可享受医疗费用优惠;


2、减免范围

      二十八全免范围:普通门诊挂号费、门诊诊疗费、门诊(住院)注射费、门诊(住院)静脉输液费、住院诊疗费、住院空调费、住院陪床费、血液常规检查费、尿液常规检查费、大便常规检查费、血糖检查费、肝功能检查费、肾功能检查费、重症监护费、煎药费、心电监护费、输氧费、急诊观察床位费、住院护理费、专家门诊挂号费、X线透视费、胸片检查费、心电图检查费、B超检查费、心功能检查费、肿瘤化疗费(不含药费)、血透费、住院手术费。

      减免20%收取的项目:除以上项目以外的检查费、放射费、化验费、治疗费及自制制剂的费用。

      药费优惠:门诊药费优惠20%、住院药费优惠25%、中药饮片优惠30%


3、已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医疗优惠对象,在享受医疗保险政策的同时享受惠民医院减免政策。


4、下列情况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惠民医疗优惠范围:


(1)犯罪或非法;(2)自杀或自残;(3)酗酒;(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咨询电话:0575-88095662  88095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