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就医指南 > 文章内容

宁波市第二医院卡证办理须知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2-11-01 19:52浏览:

医保相关业务办理须知

病人或家属携带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填写完整的相应申请表和医保卡就近到下列地点办理相关手续。

1、北郊院区综合办(办理特殊病种、转外就医、院外检查、限用药审批)

2、3号楼4楼医保科(办理特殊病种、转外就医、院外检查、限用药审批)

3、7号楼1楼综合服务台(办理特殊病种、转外就医)

备注:转院证明需出院后方能办理。

发票遗失补办须知

一、药物、辅助检查、化验检查等发票遗失:

经电脑系统查实药品未领取、检查未做或因特殊原因要办理退费的,凭门诊病历、就诊卡到收费窗口办理(注:北郊门诊、1号楼就诊的在原收费窗口办理)。

二、因上级票据监管中心规定,发票遗失不补,如确需报销的,凭报销单位证明、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病人身份证,到财务科(3号楼3)办理(注:北郊门诊、1号楼就诊的在原收费窗口办理)。

备注:发票遗失补办,财务科只能提供书面证明,而非发票原件。

麻醉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办理须知

一、办理对象:因镇痛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的病人。

二、办理部门: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医疗机构。一般提倡居住地就近办理,且仅能够在一家医疗机构办理。如需在我院配药,请到3号楼101医务科办理。

三、提交材料:

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我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患者户口簿(原件与复印件)、(户口地址须宁波大市范围,如不是,请办理在宁波大市范围地址的居住证);

3、患者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4、代办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如确需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至患者家中使用,则请至患者居住所在地有印鉴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办理。

医疗证明办理须知

医疗证明包括疾病证明、病假证明(疾病诊断意见书)、死亡证明和转院证明。

  一:疾病诊断意见书:我院门诊住院病人的疾病诊断意见书已统一使用电子版。门诊、住院医师严格执行《各类医疗证明管理制度》开具相关疾病诊断意见书。病人病休时间原则上急诊一般不超过三天,门诊不超过一周,慢性病不超过一个月。门诊电子版疾病诊断意见书中诊断意见直接取自初步诊断,不能更改。

病休时间一月内疾病诊断意见书在各综合服务台办理,1号楼病人在1号楼收费处办理,中午、晚上在急诊收费处办理。超过一月疾病诊断意见书在3号楼1楼医务科办理。患者携带就诊卡及出院记录至相应地点办理。

二、死亡证明:病人死亡后由病人的经管医生负责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各项内容必须如实填写完整,此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第二联。死者家属持此联去防保科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三联单,防保科按规定将第三、第四联交死者家属。节假日或夜间在总值班处办理相关手续。

三、转院证明:本院门诊、住院的病人转外地检查治疗一律须经副主任及以上职称医师或科主任同意后,由经管医师开具转院证明或疾病诊断意见书,到医院指定的管理部门(医务科或医保管理小组)办理审核手续后方可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