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2-11-01 19:52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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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门诊退药
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如出现下述情况,可酌情同意退药(限一个月内):用药后出现严重不良反应的剩余未拆封药品;有禁忌症不能服用的未拆封药品;但外用喷雾剂及冷藏药品一经发出,严禁退药。
退药流程:患者凭原始发票或诊间结算单(诊间结算未打印发票者)→原接诊医生在电脑上开退药处方→药房验收确认→收费窗口退费。
二、门诊退费(检查费/治疗费)
原则上不允许退费。若病情变化,暂不检查、治疗者,可酌情同意退费。
退费流程:患者凭原始发票或诊间结算单(诊间结算未打印发票者)→辅助检查科室(放射科、检验科、超声科等)确认签字→收费窗口退费。
三、当天开单后未预约未登记检查者退费
患者可凭原始发票或诊间结算单在原接诊医师签字后直接到收费窗口退费。
四、如在退药退费时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门诊办公室或门诊收费处。
门诊办公室电话: 0574-83870836
门诊收费处电话: 0574-8387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