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就医指南 > 文章内容

宁波市第二医院医疗证明办理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2-11-01 19:52浏览:

一、疾病诊断意见书

(一)我院门诊住院病人的疾病诊断意见书已统一使用电子版。

(二)病人病休时间原则上急诊一般不超过三天,门诊不超过一周,慢性病不超过一个月。门诊电子版疾病诊断意见书中诊断意见直接取自初步诊断,不能更改。

(三)患者携带就诊卡及出院记录在下列地点办理疾病诊断意见书。

病休时间一月内:疾病诊断意见书在综合服务台、各导医台办理。1号楼病人在1号楼收费处办理,中午、晚上等下班时间在急诊收费处(7号楼1楼)办理。

病休超过一月:疾病诊断意见书在医务科(3号楼1楼)办理。

7号楼1楼门诊综合服务台:0574-83871003

3号楼1楼医务科联系电话:0574-83870625

二、死亡证明

(一)由病人的经管医生负责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二)家属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到防保科(3号楼409室)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三联单。

  

(三)节假日或夜间等下班休息时段,请家属到总值班(3号楼408室)处办理相关手续。

防保科409室联系电话:0574-83872529

总值班联系电话:0574-83870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