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2-11-01 19:39浏览:
次
山西博爱医院病历复印管理规定
按照国家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中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充分的满足患者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院各病区护士负责受理患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后统一由医务部主管或病案管理员鉴定可复印病历的内容并签字后交院办复。
二、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四、本院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五、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4小时内完成后予以提供。(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夜间可延至正常上班后完成)。
六、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护士携带病历完成整个复印过程,不得交于病人本人或家属。
七、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核对无误后,由医务部加盖证明印记。
八、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人民币0、5元/张。
九、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务部主管或病案管理员在患者及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十、封存的病历由医务部人员保管。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温馨提示:病历复印在一层门诊大厅VIP接待室
咨询电话:0351-8822300-8108/8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