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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第二人民医院医保制度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2-11-01 19:38浏览:

参保患者管理制度

1参保人员经门诊确诊需住院时,接诊医师在《诊疗手册》上填写详细、完整的内容(包括主诉+现病史+既往史+辅助检查及结果+查体+诊断+处置+医师签名,共八项),并开具入院证。患者持入院证和《诊疗手册》到医保科审核登记,审核无误后到医保窗口办理入院手续。

2根据病情的不同,先由本人预交一定数额自付部分的费用,出院时结算长退短补。

3符合入院指征经医保科审核后方可办理住院手续。并将医保手册留存各病区护理站。

4对入住医保患者认真核对,不得有冒名顶替现象。床头卡填写要清晰,不得收治挂床病人。

5参保人员入院后,各病区严格按照医保中心要求的《三个目录》执行,如病情需使用乙、丙类药品时,需征得医保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并在《使用乙、丙类药品谈话记录》上签字方可。诊疗项目中大型检查、血费、体诊疗项目中大型检查、血费、体内置放材料费等,由医师填写《参保人员特殊检查、治疗项目审批表》《特殊高值耗材、血液制品》等各种审批表、经医保科审核、登记后方可执行,并体现在病历中。

6病历中会诊单、手术记录单、麻醉记录单等产生在两个科室之间的各项检查、诊疗项目、用药都要在病历或记录单中详细、完整的体现,并与上传信息保持一致。

7医保患者出院只允许带口服药品。省医保患者出院带药一般疾病不得超过七天,慢性疾病不得超过十五天,中草药不得超过七天剂量。市医保患者病愈出院,一般疾病不予带药,需要带药的急性病,不得超过三天量,慢性病不得超过五剂量,中草药不得超过三天剂量。

8我院在门诊设有医保咨询处,负责接待和解决就诊过程中的疑难问题。

省、市医保患者外检审批制度

认真填写《外出检查项目审批表》经科主任审查,经医保科备案后方可进行。

如因病情急需检查的,病人可先行检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参保人员外出检查发生的费用,低于所住定点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报销,并等额计入住院费用中;高于所住定点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的,按本院收费标准报销,报销金额计入住院费用中,差额部分由个人负担。

院外检查项目,住院病历中应有医嘱、检查报告单,病程中有检查记录结果,发票复印件附《外出检查项目审批表》后,做好费用处理记录,存档备案。

省参保患者转诊、转院管理制度

参保人员需转院治疗的,须由就诊的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或科主任提出意见,该医院医保部门审核后,报省医保中心审批。紧急抢救需转院时,可先转院,3日内补办有关手续。

因本省医疗条件所限,参保人员需转往外地诊治,门诊须经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接诊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开具转诊建议书,医院医保部门审核后报省医保中心审批;住院须经副主任医师以上开具转诊住院建议书,科主任签字,医院医保部门审核后报省医保中心审批。

转诊转院在本市不得转往非定点医疗机构;省外不得转往当地的非定点医疗机构,否则费用自理。转往外地诊治,目前仅限于北京、上海、天津三个直辖市中的一所定点医疗机构。

市参保患者转诊、转院管理制度

因本省医疗条件所限,参保人员需转外地诊治,我院仅限于肝、肾脏移植的转诊权利。

1、由副主任医师以上填写《转诊审批表》,科主任签字。

2、《转诊审批表》内容填写要清楚、详细、理由充分。

3、经医保科科长审核通过后签字,医保专管员进行网上备案,经医保中心网上确认后并加盖医保专用章方可转往指定医院救治。

4、患者转往外地诊治,原则上首选北京、上海、天津三个直辖市中的一所定点医疗机构。特殊情况的经医保中心审核通过后,可转往其它省、市特殊专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诊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