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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参保相关政策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2-11-01 19:33浏览:

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参保相关政策

一、城镇居民参保患者在一个参保年度内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三甲医院为700元;三乙医院为500元;二级医院及同等级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一级医院及同等级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00元,二次或二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在首次住院起付标准基础上降低20%。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三个目录》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居民按规定比例支付。按照医疗保险机构等级和所确定的支付比例,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结算。

1)具体分段和支付比例如下:

住院医疗费用

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个人自付比例

三甲

三乙

二级及同等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一级及同等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三甲

三乙

二级及同等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一级及同等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起付线—10000元

70%

75%

80%

85%

30%

25%

20%

15%

10001元—30000元

75%

78%

85%

90%

25%

22%

15%

10%

30001元以上

78%

80%

90%

95%

22%

20%

10%

5%

2)、经批准转往外地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原有的基础上降低10%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使用乙类用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费用,参保居民先由个人自付20%,再进入报销比例。 参保居民在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使用单价在200元(包括200元)以上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要报区医疗保险机构审批,单价在1000元(包括1000元)以上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和一次性大型医用材料及使用血液制品要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批。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一个年度内统筹医疗费合并计算,最高支付限额为13万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居民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费用,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

四、特殊慢性病

参保居民因患慢性病,进行门诊治疗所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支付范围规定的医疗费用,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病种,统一调整为17种慢性病,其中甲类病种5种,乙类病种12种。(病种分类见下期)

居民一个参保年度内,患乙类病种的慢性病,经批准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限额支付,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五、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

参保居民在我院就诊,每次发生100元以上符合《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和标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支付20%,一年内累计支付限额为200元。

六、意外伤害待遇标准

参保的在校(园)学生、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支付范围内超过100元以上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一个参保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