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2-11-01 19:33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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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每周一到周五上午八点至十二点在门诊大厅出生证签发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二、新生儿母亲或新生儿母亲委托人均可成为《出生医学证明》申领人。
三、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需提供的有效证件:
1.产妇出院结账单原件。
2.新生儿姓名
3.新生儿父亲,母亲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张。
4.如新生儿母亲委托他人前来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需提交新生儿母亲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本 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
四、产妇住院时提供姓名与其身份证、户口本上的姓名必须相符,如有误差,需提供户籍所在派出所出据的 证明,方可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五、《出生医学证明》在办理出院手续后至两个月之内办理。
六、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领证人要认真核对文字信息,如有误必须当天更正,过后不予更正。
七、《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在办理出院时到所住病区护办室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