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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诊疗温馨提示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2-11-01 19:31浏览:

分级诊疗温馨提示

1、应病情紧急未能及时办理转院手续的,可先行入院,但须在入院5日内补办转院手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新农合报销权益,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2、因急诊越级诊治的患者,须由收治医疗机构出具急诊病情证明书方可报销。

3、外出务工、探亲、学生等长期在外地居住人员患病住院,应在患病的当地实行基层首诊,并自入院5个工作日内向本县(区)新农合服务中心报告,办理备案手续,否则不予报销。未按规定向参会地新农合管理经办部门报告备案和执行逐级转诊的患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新农合不予报销。

4、在未实现新农合地就医即时结算的定点医院住院,出院后凭务工证明(工作单位出具),探亲证明(亲属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或就学证明(就读学校出具)、住院结算发票、住院费用明细、出院证明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复印机需加盖就诊医院医务部门公章)、参合证、患者或代办人身份证(特殊情况可用户口簿)、统筹地新农合管理经办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到参合地指定窗口办理新农合补偿;县级以上医院住院参合患者需提供基层首诊医疗机构住院相关资料。

5、所有患者到省级定点医院就诊,必须由市级定点医院开具转院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