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2-11-01 19:30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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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职工及居民医保现行报销政策规定
(一)、职工医疗保险报销现行政策规定
1、起付线标准:三级医院700元。
a、50岁以上人员降低100元;统筹年度内多次住院的依次递减100元。起付线降低或递减后低于100元的按100元计算。
b、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透析、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患者和肾、肝、骨髓、造血干细胞移植受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城镇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不设起付线。
c、符合转院条件的病员,由高级别医院转往低级别医院的,转院后不再设起付线;由低级别医院转往高级别医院的,转院后只按两个医院的起付线差额执行。
2、起付线以上住院医疗费的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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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等级 |
参保人员类别及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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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40岁 |
满40不满55岁 |
满55不满70岁 |
70岁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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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级 |
80% |
87% |
93% |
95% |
3、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住院费,年度最高限额为10万元。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年度最高赔付金额30万元。
4、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费用、白血病门诊化疗医药费、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费用、系统性红斑狼疮门诊治疗医药费及肝、肾、骨髓、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受者服用的抗排异药物费用(含按医嘱定期进行的环孢素浓度监测费用),经所属医保经办机构批准备案后,每季度视同住院费报销一次。
(二)、城镇居民医保住院医疗费报销相关信息
1、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线”标准。
a、三级医院:学生儿童400元,其他居民700元;
b、一个统筹年度内多次住院的依次递减100元,递减后低于100元的按100元计算
c、持有《攀枝花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三无对象”、“重点困难家庭”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参保居民住院不设起付线;恶性肿瘤、白血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精神病(限病种)、脑瘫(限学生儿童)、尿毒症透析治疗、血友病及地中海贫血等罕见症(限学生儿童)治疗、先天性心脏病(限学生儿童)患者经参保地所属医保局备案后,在本市或经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的市外长期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包括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视同住院医疗费报销)的,不设起付线。
2、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相关规定
(1)、参保人员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属于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住院费,扣除起付线标准后,按以下比例报销:三级医疗机构,学生儿童报销70%,其他居民报销65%。
(2)、连续缴费满5年的成年居民(非学生儿童),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报销比例为70%。
(3)、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医疗费、白血病门诊化疗医药费、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医药费、尿毒症门诊透析医疗费和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的门诊治疗医药费和精神病(限病种)、脑瘫(限学生儿童)患者门诊治疗医药费,经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备案后,每季度视同住院费按规定报销一次。其中,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由提供医疗服务的医院通过金保工程系统在医院前台结算
(4)、各种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患者住院治疗和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先天性心脏病(限学生儿童)治疗、脑瘫(限学生儿童)康复治疗、血友病及地中海贫血等罕见症(限学生儿童)治疗、在上述报销比例(不包括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再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最高报销比例不超过95%。。
(5)、一个统筹年度内,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含视同住院费报销的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的最高限额为5万元。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年度最高赔付金额30万元。
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咨询电话:
1、攀花市劳动保障服务热线;0812-12333
2、市医保局咨询电话:0812-3353953(政务大厅)
0812-3311544(医保一科)
3、医院医保物价科:0812-2238019、0812-2238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