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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医疗保险患者须知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2-11-01 19:27浏览:

门诊患者、门诊慢性病患者须知:

1、到医院就医开药时,必须携带门诊慢性病就医证、IC卡、病历处方本并出示证件;不允许冒名顶替就医诊疗,发现时没收IC卡,不得用IC卡结算。

2、门诊慢性病就医证所批病种,是开药、处置、检查的范围。超出病种范围外开处方,按门诊医保划卡处理。

3、普通门诊患者处方量一般不得超过三天;慢性病患者处方量一般不超过两周(包括限门诊用药,在慢性病中开药,属违规行为,医保不予支付,门诊慢性 病患 按住院病人管理)。

4、门诊慢性病就医证开始使用时,起付线为200.00元,报销比例为60%。

5、镶牙、牙齿矫正、整形美容等不在医保支付范围

意外伤害患者须知:

1、携带患者本人证件并告之诊疗医师,有意外伤害保险。
2、到医院医保科领取《意外伤害认定单》。

3、三日内携带有关资料报到医保局审核认定。
4、不得要求诊疗医师提供虚假病历。

医保住院、意外伤害、学生儿童意外伤害患者须知:

1、携带患者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冒名顶替;发现违反规定的,没收IC卡,费用自理;市医保局检查您住院情况,如发现您不在病区,将按挂床处理,住院费用将 由您全部自理,医保不予承担。

2、住院期间不得离开病房回家居住,违反者,医疗费按自费处理。

3、住院患者出院只允许带1—2周符合本疾病治疗的口服用药,不允许带静点药。

4、意外伤害、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违法、酗酒、自残、自杀未遂、吸毒等不在医保支付范围内。

5、学生儿童意外伤害,按医保入网程序办理。

6、城镇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自费办理住院,三日内通知医保局,经认定后,按意外伤害保险处理。患者出院后持病历复印件、费用清单、出院证明、结算收据,IC卡、身份证,到医保局办理报销手续。

7、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和检查项目分甲类、乙类。甲类药品、检查项目按75%报销;乙类药品和检查项目,个人先承担15%,余额按75%报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甲类项目按50%报销,乙类项目个人先承担20%,余额按50%报销;卫材和一次性特殊材料均属乙类。

8、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400.00元,报销比例是75%、77%;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500.00元,报销比例是50%。

9、急诊患者住院未带IC卡时,先办理住院手续,24小时内补入医保网。

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住院、出院须知:

1、医院为了减轻农民负担,感谢你们对医院的信任,出台了在我院就医的农民,办理医疗费优惠政策,优惠内容为医疗费的5%,医药费、材料费、输血费除外。

2、携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户口)办理住院手续,到医保科登记。

3、住院期间,按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使用。

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具体报销部门是患者本人所在居住地的县、乡级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所需报销凭证有病历复印件,费用清单,结算收据,医疗证,身 份证(户口)。

5、出院时携带出院结算收据,出院证明、费用清单,到医保科办理优惠。

6、涉及各种纠纷的医疗费,不在优惠范围之内。

7、患者出院当日未办理优惠,两周内将有关资料带全,来院办理优惠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