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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11-01 19:18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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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兵山市新农合补偿政策
1、一般疾病住院补偿采取分段补偿: 1000元以内(含1000元)补偿比例为30%,1000元至10000元补偿比例为45% ,10000元以上(不含10000元)补偿比例为30%;
2、一般疾病年住院、门诊累计补偿封顶线8万元。对恶性肿瘤、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唇腭裂、Ⅰ型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急性心肌梗死、脑梗死、血友病、耐药性肺结核、苯丙酮尿症以及尿道下裂等重大疾病在定点医院年住院、门诊累计补偿封顶线由8万元提高到10万元,住院补偿比例可在现有一般补偿比例基础上相应提高10%,其中的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肝癌、胆管癌、胰腺癌、卵巢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唇腭裂、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医疗费用在限额以内部分按照70%比例进行补偿(见附表),超限额部分按新农合现有补偿政策进行补偿,并对其中的宫颈癌、乳腺癌、脑梗死的超限额费用,其住院补偿比例在现有一般住院补偿比例基础上相应提高10%,儿童白血病15万元以内补偿比例80%,超限额部分按相应补偿政策提高10%进行补偿,耐药性肺结核住院补偿比例60%。在一个参合年度内,重大疾病患者同疾病诊断限享受一次大病保障补偿政策,再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原补偿方案进行补偿;
3、不设起付线;
4、门诊血液透析每次定额补偿400元。对于收费标准实际低于400元的,按实际收费标准进行定额补偿。除定额补偿外,相关药品等费用补偿比例15%;
5、新农合大病补充保险:新农合患者的住院医疗费用,减去丙类自费项目和新农合已补偿的费用,自付10000元以上的,患者或代办人可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调兵山分公司报销部分费用。
注:1、对参合患者在新农合补偿政策范围外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丙类自费项目、限额支付的医用材料最高限额以上的费用,新农合不予补偿;
2、上述内容如遇政策调整,以新政策为准。
20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