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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妇幼保健院医保须知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2-11-01 19:16浏览:

参保患者,您好:
    大连市妇产医院为大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辽宁省新型农业合作医疗定点机构。为了让您清楚地了解大连市妇产医院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有关政策,便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确保您的基本医疗保险权益,请您认真阅读以下须知。 
 一、基本医疗保险住院须知:
 1.参保人办理入院手续时,须携带本人的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卡、妇产医院就医卡、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18岁以下无身份证者应提供户口簿本人页复印件)。
 2.因急诊或其他特殊情况,没有携带本人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卡、身份证需向接诊医师和住院处说明情况,并在三日内(节假日顺延)将本人的医疗保险卡、医疗保险证交到结算处。
3. 在三日内未将医疗保险卡、医疗保险证交到结算处的,交卡、证之前发生的住院费用,用现金结算,由个人自负,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二、新生儿医疗保险须知:
 1. 新生儿因病在新生儿科进行治疗的,如已参加医疗保险,需到我院医保科办理改名申请和审核。
2.办理改名申请和医保审核需准备以下材料:
新生儿出院记录(新生儿科给)。
新生儿出生证及复印件。
新生儿户口簿及本人页复印件。
新生儿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卡。
新生儿父母身份证。
 
三、计划生育保险须知:
1.有计划生育保险的患者,到我院做计划生育手术(上环、取环、人流),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医疗保险卡、证到收款处(二楼)办理计险手续。
2. 计划生育手术定额补助,超出额度部分费用自理。
 
四、慢病患者须知:
1. 在我院住院手术的慢病患者,检诊时须准备以下材料:
确诊为恶性肿瘤的出院记录、病理报告复印件。
本人身份证、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卡。
我院就医卡。
2.每年的慢病检诊时间请关注大连市医保管理中心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