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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血栓病中西医结合医疗中心医保指南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2-11-01 19:15浏览:

辽宁省血栓病中西医结合医疗中心医保指南

参保人员持《省直单位职工医疗保险证》《沈阳市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医保卡,《农村合作医疗证》就医。

城镇医疗保险:

普通门诊门诊处方量,急性病3天量,慢性病7天量。医保患者门诊的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不足部分由现金结算。(农村合作医疗患者门诊的费用由个人支付。)

特病门诊1、医保患者持特病证到指定医院就医,必须本人到位,在医保收费窗口根据特病病种挂号,(农合特殊慢病患者在收款处出示《农合特殊慢病证》挂号),到指定的特病医生处就诊。 2、特病患者必须使用特病专用病志,并在医院单独保管。3、处方要单独保管且一次药量不得超过7天。对于70岁以上,路途较远的患者,可以开半个月的药量,若发现大处方按违规处理。4、不许开与特病证认定疾病无关的检查、治疗、药品。不允许用特病给预防性用药、体检和与特病无关的药,一旦发现将视为违规。

急诊急救医保患者凡符合急诊抢救转住院(含急诊抢救死亡)的留观抢救期间符合医保政策的医疗保险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由统筹资金支付50%,个人自付50%,不符合住院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治疗过程结束后,符合急诊急救留观病种范围的医疗费用在医保收费窗口直接进行结算。

农合患者符合急诊抢救死亡的费用,纳入农合基金支付范围。治疗过程结束后,符合急诊急救的医疗费用在农合办公室按照住院比例进行结算。

住院凡符合住院标准的医保(农合)患者办理住院时,需交纳起付标准及个人承担比例部分(农合患者先行自费住院),并将《医疗保险证》、IC卡交医院核对、保留。住院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由统筹资金按规定予以支付。超出部分,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自付一定的比例后,再按所住医院等级支付个人承担比例部分。出院时,医保患者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应由个人承担部分,《医疗保险证》、IC卡归还本人。(农合患者凭住院收据等有效证件到医院农合办公室办理报销程序。)

转院需转院治疗的患者,由定点医院提出转院申请,报市医保中心、区农合办公室审批,在市内逐级转院。

医保患者从低等级医院转往高等级医院,高等级医院收起付标准差额部分,由高等级转低等级按重新住院处理。


一.省异地医疗保险患者就医流程


二.省、市医疗保险患者就医流程


三.沈阳市苏家屯区、法库农合患者住院报销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