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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第五人民医院医保政策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2-11-01 19:14浏览:

沈阳市第五人民医院医保政策

沈阳市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一览表


沈阳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政策指南

  为了减轻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经市政府同意,市人社局和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决定建立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这是我市在构建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方面取得的又一个新的突破。

一、补充医疗保险保障人群

二、补充医疗保险的承办单位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具体承办沈阳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三、补充医疗保险的待遇期限

  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期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一致。参保职工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或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费期间,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待遇,也不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四、补充医疗保险补偿范围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急诊留院观察转住院期间及急诊抢救死亡的门诊医疗费用,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阶段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按规定比例自付部分(不含起付标准),超过600元以上(不含600元)的医疗费用

  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后享受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待遇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在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内。

五、补充医疗保险补偿比例

  自付金额(扣除起付标准) 补偿比例 600元(不含600元)—800元 40% 800元(不含800元)—1000元 50% 1000元(不含1000元)—3000元 60% 3000元以上(不含3000元) 70%

六、补充医疗保险补偿方式

  补充医疗保险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按参保患者就医次数进行补偿。

(一)2011年补充医疗保险补偿方式

  2011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符合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由人保财险沈阳市分公司分期分批将报销款划拨到参保人员本人银行帐户。2012年1-2月为报销准备阶段,主要进行有关信息采集、软件开发和报销计算等工作。2012年3月份开始实施具体报销工作,补偿办法如下

1、养老保险市级统筹范围内的退休人员通过养老金发放银行帐户补偿。

2、其他退休人员和单位在职职工由单位统一登录市医保局网站办理申办手续。职工个人也可登录市医保局网站办理申办手续。

3、灵活就业人员通过盛京银行医疗保险缴费帐户补偿。

(二)2012年补充医疗保险补偿方式

  2012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享受补偿待遇。

  转外就医、长期居外定点医院住院和外出期间急诊的,由市医保局受理报销业务,补充医疗保险补偿款由人保财险沈阳市分公司拨付给参保人员。

七、补充医疗保险支付情况查询方式参保人员可通过下列方式查询本人2011年及2012年以后的补充医疗保险支付情况。

1、触摸屏查询。参保人员可通过在市医保局或各分局、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药店设置的触摸屏,按照系统提示进行查询; 

2、医保网站查询。参保人员登录市医保局网站,进入“个人用户”版块查询 

3、自动语音电话查询。参保人员可拨打自动语音电话62167890,根据语音提示查询;

4、医保局业务窗口查询。参保人员可在市医保局或各分局的业务窗口查询。 

政策咨询电话:88614973 88614673 62161771

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网站(www.syyb.gov.cn)

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沈阳市医疗保险患者住院告知书

尊敬的参保患者:

  欢迎您来到定点医院诊治,住院期间您应遵守医疗保险政策的相关规定,并监督定点医院执行医保政策的行为,在此我们告知您部分医保政策,请您认真阅读以下内容,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一、参保患者的权利和义务

1.参保患者不在医保待遇期内发生的费用自理

2.参保患者因医疗保险卡丢失、损坏导致未能持卡入院,患者或家属应持《入院通知书》、患者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家属代办还应提供代办者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医保局办理挂失补卡手续,自挂失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患者可凭挂失单复印件及补办的医疗保险卡,办理医保住院手续,从患者入院之日起按医保处理。患者因自身原因未及时挂失补卡,视为放弃本次医疗保险待遇,发生的费用自理。

3.参保患者因急诊、急救等特殊原因当时未能持卡入院,患者或家属应向医院声明其为参保人员,并在3个工作日内持卡补办本次住院医疗保险手续。住院后3个工作日内不出示医保卡,则视为放弃本次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发生的费用自理。

4.参保患者住院期间使用部分支付费用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时,先由参保患者个人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个人先行自付的比例如下:

(1)药品类:个人先行自付8%;

(2)诊疗项目类:综合服务项目个人先行自付10%;医技诊疗项目个人先行自付15%;中医及民族诊疗项目个人先行自付10%;临床诊疗项目中,经血管介入诊疗以及冠状动脉搭桥术、冠脉搭桥+换瓣术、非体外循环冠状动脉搭桥术、冠脉搭桥+人工血管置换术、小切口冠状动脉搭桥术、高压氧治疗(一氧化碳中毒除外),个人先行自付15%,其他临床诊疗个人先行自付10%。

(3)服务设施类:发生的普通床位费超过各等级医院普通床位费限额的,普通床位费限额进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计算,超出部分由参保患者自付。特殊床位费按照综合医疗服务类的乙类自付比例执行。

(4)医用材料类:按限额管理的医用材料个人先行自付比例20%。按比例管理的医用材料中,单价在100元(含100元)以下的5%;单价在1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内的10%。

二、定点医院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定点医院相关工作人员应告知参保患者住院相关的医保政策。

2.参保患者住院期间,医院应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

3.参保患者出院时,医院应向其提供住院费用明细,患者对费用情况有疑问时由该医院医保科(办)负责解释。

如参保患者住院期间对定点医院执行医保政策有疑义,请与所在医院医保科(办)联系,医保科(办)解释未果的情况下,可与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政策信息咨询处联系,电话:62161771;医保自助语音服务电话:96856;投诉举报电话:62161176  

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网址:http://www.syyb.gov.cn 

注:定点医院将此确认书及告知书于住院病案内装订备查。

患者签字(或其亲属签字,注明关系):

经治医生签字:

科主任签字:

签字日期:

  

城镇职工及居民生育保险政策调整内容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及居民的生育保险政策,提高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从2013年04月01日起开始执行新的医疗保险生育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一、允许参保人员使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生育医疗费。

二、调整生育(含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住院医疗费支付政策。

1、城镇职工

  参保人员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由目前实行的正常产、剖宫产按限额支付调整为按人均定额支付。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3200元(包括正常产、剖宫产及有关病种)。对于正常产多胎在基金支付标准基础上增加500元,剖宫产术中同一切口下行子宫肌瘤、卵巢肿瘤等其他手术的,补贴标准增加1000元。

2、城镇居民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生育住院费实行限额补贴,因生育(含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住院发生的医疗费,补贴标准调整为:正常产1500元,剖宫产及难产2000元;多胞胎生育的,补贴标准增加300元;剖宫产术中同一切口下行子宫肌瘤、卵巢肿瘤等手术的补贴标准增加600元。

三、增加产前检查补贴

  城镇职工给予产前检查一次性补贴500元。城镇居民给予产前检查一次性补贴300元。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在待遇期内,其未就业配偶(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给予产前检查一次性补贴300元。

四、外国籍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在我市参加生育保险的外国籍职工(指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享受生育(含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住院医疗费补贴、产前检查补贴和生育津贴(不包括2个月晚育奖励津贴及计划生育相关待遇)。

  

沈阳市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按照现行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个人账户(医疗保险卡里的钱)归个人所有,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可以在定点医院和定点零售药店使用。“个人账户的钱不用光就不能启动医保”的说法是不正确的。为此将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公示如下:  

1、个人账户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医疗费中需个人支付的部分;

2、个人账户可以支付《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范围内医保类别为丙类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费用,如镶牙费、洁牙费、牙齿矫治费、健康咨询费、挂号费、院外会诊费、体检费等;

3、个人账户可以支付国药准字号药品和疫苗接种、具有监(检)测治疗疾病作用的(食)药监械字号医疗器械费用;

4、从2011年起,退休人员个人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部分,从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扣缴;

5、参保人员死亡或出国定居后,次月可以办理停保和个人账户返还手续;

6、个人账户资金可以跨年度结转和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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