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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妇幼保健院:医保、居保、生育保险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2-11-01 19:11浏览:

一、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住院

1、入院3天内请持本人身份证(小孩需要提供户口本)到出入院收费处办理社保登记。其中宫外孕、葡萄胎需提供身份证,结婚证;安胎治疗需提供身份证,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需有效,证件超过一年以上需到当地计生部门盖章核实)。

2、出院时持本人身份证(小孩需要提供户口本)、入院登记表到出入院处办理医保结算手续。属于个人自付的费用,由个人直接与医院结算;属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社保局与医院结算。

3、出院时因个人原因未在医院办理医保结算的,由参保人自负,医院和社保局不再办理。

4、因系统问题等原因导致不能即时结算时,须办理非即时结算审核手续:由医院填写确认《佛山市参保人员特殊情况就医审核表》,驻院医管员核实。经社保机构审核同意由参保人或家属全额垫付医疗费用,在出院后三个月内持审核表和零星报销的相关资料到所属的社保局办理住院医疗费报销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5、参保人住院分娩的不在医院现场结算,分娩出院后12个月内,带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准生证)、出生证原件和复印件,社保卡(或参保人的活期存折、借记卡,具体银行要咨询所属社保机构)原件和复印件及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等资料到所属社保机构办理。

二、生育保险住院

1、入院3天内持本人身份证和《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到出入院收费处办理社保登记。

2、出院时持本人身份证和由医生填写好的《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以及入院登记表到出入院收费处办理生育保险结算手续。属于个人自付的费用,由个人直接与医院结算;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社保局与医院结算。

三、生育保险就医

参保职工应在妊娠16周(含)(包括需要终止妊娠的)开始,由个人或单位经办人持以下资料到参保人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申领《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在选定市内一家定点医疗机构接受产前检查、分娩住院等医疗服务:

1、《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选择定点医院申报表》(此表登录社保局网站下载并需要单位盖章)

2、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3、结婚证和已加盖准生意见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或由我市计生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备注:非本市计生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或准生证明)需到本市现居住地或男方本市户籍地计生部门办理计生证明的确认手续。现居住地不在本市的,需到参保职工单位所在地计生部门办理计生证明确认手续。)

4、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妊娠诊断证明(需注明预产期)原件

5、1张小一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

6、长期驻异地工作(超过180天)的参保职工,还需提供单位长期派驻异地工作的证明材料,可选择异地一家定点医疗机构接受产前检查、分娩住院等医疗服务。

备注:最早于妊娠14周就可以持相关资料到所属社保机构申办《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

四、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

一、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按规定享受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补贴,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1、未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生育待遇;

2、已办理失业登记或取得县(区)以上政府部门规定的其它未就业证明。

二、参保职工的配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未就业:

1、城镇失业人员,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加盖失业登记专用章。

2、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残疾证》,并提供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3、其他未就业人员,需提供户籍证明和村(居)委会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三、符合申领生育保险医疗费用补贴的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在出院后12个月内带相关资料,到参保职工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

(所需资料:本人及参保职工身份证、结婚证、配偶未就业证明;加盖医疗机构专用章的以下资料:发票或医疗专用收据原件、医疗费用清单,诊断证明,出院小结、计划生育服务证、社保卡或四大银行的活期存折或借记卡、出生证(以上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医保须知

住院人身份

医保名称类别

需携带证件

成人

居民医保、职工医保

(佛山五区)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儿童

佛山五区居民医保

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孕产妇

居民医保、职工医保

(佛山五区)

有效身份证、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生育保险

(仅限职工医保)

有效身份证、《就医确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