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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医疗保险政策简介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2-11-01 19:10浏览:

 

 

门诊就医

参保人员凭本人医保病历本、社会保障卡,可到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医药费用应由本人支付的,由本人用社会保障卡结算,社会保障卡不足部分用现金自付。

定点住院

参保人员入院三日内必须办理相关医保手续。

参保人员需主动出示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经诊断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在入院三日内使用社会保障卡到医院医保处办理住院手续。(学生和18周岁以下参保人员因外伤住重症医学科或急诊ICU时,必须在住院24小时内办理住院手续)。参保人员未按规定使用社会保障卡办理住院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住院费用结算

医院出具住院医疗费明细清单,由参保职工或其亲属核对无误签字后,再与医院结算费用。职工凭本人社会保障卡只需结清住院费用中需个人自付和自费部分,社会保障卡不足部分用现金结算,其余部分由医保中心与医院直接结算。住院起付标准(即统筹基金支付前个人必须负担的费用)为:三级医疗机构在职人员600元,退休人员50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且上次住院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从第二次住院开始依次降20%,但不低于200元。具体支付比例如下:

人员类别

起付标准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年度支付最高限额

城镇

职工

在职

600

88%

8万元

退休

500

91%

城镇居民

700

60%

6万元

  

 城镇职工恶性肿瘤放化疗多次住院的,年度内放化疗费用只计一次起付标准。患者需办理《住院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申请表》,并及时到医保中心办理备案手续。医保中心审查后进行起付调整,然后患者可在定点医院直接结算住院费。

住院期间用药

参保人员住院用药需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分“甲类药”、“乙类药”和“自费药”(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外药品),“甲类药”的费用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结算;“乙类药”的费用个人先自付5%,其余95%再由个人和统筹基金按比例负担(城镇居民医保,个人先自付10%,其余90%由个人和统筹基金按比例负担);“自费药”全部由个人负担。

定点医院应尽量使用甲类药,控制使用乙类和自费药。必须使用自费药品时,必须向患者说明,征得患者或其亲属同意并签字。

住院期间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需做特殊检查治疗时,需经所住定点医院医保处审批,并报医保中心备案,未经审批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特殊检查包括: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X-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动态心电图、视神经乳头立体照相、听觉诱发电位、运动心肺功能监护、脑磁图等。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费用,个人先自付5%,其余95%由个人和统筹基金按比例负担。

转诊转院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或所住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需转往本市外其他医疗机构诊治的,须到定点医院医保处领取《衡水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由主管医师填写,(副)主任医师或科主任提出转院意见,医保处审核盖章,主管院长签署意见,报医保中心备案。紧急抢救需转院时,可先行转院,出院前补办有关手续。

经批准转往外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基础上降低5%。

住院期间外诊外治外购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因所住定点医院条件所限,在不转院的情况下,需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检查、治疗的,须到定点医院医保处申请填报《衡水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外检、外治、外购审批表》,并到医保中心办理审批手续。未办理批准手续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报销时需携带外检外治外购审批表、机打结算票据及检查治疗的相关病历资料到医保中心按规定报销。

门诊特殊疾病

经认定的门诊特殊疾病职工需预选一所定点医疗机构或一所定点零售药店作为本人门诊治疗所患特殊病的定点单位,一年内所选定点不得更改。其治疗所认定特殊病的门诊费用实行即时报销,一个参保年度内执行一个起付标准:在职500元,退休400元;超过起付标准的费用符合医保规定的统筹基金支付65%。

不纳入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

1、    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   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   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   在境外就医的;

5、   按有关政策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哈院医保办公室电话:218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