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特殊疾病患者到门诊就医,接诊医师须认真核实其医保卡、身份证及《门诊特殊疾病专用证》。要在《门诊特殊疾病专用证》中记录患者鉴定病种的简要病情,在《专用证》的时间栏内填写就诊时间及带药时间段(х月х日—х月х日),详细记录检查治疗项目名称,药品名称、剂量、用法,检查报告单按要求粘于《门诊特殊疾病专用证》相应部位。并在相应栏清楚填写医疗单位名称、科别、医生姓名。 医生每次用药及检查应与所持《门诊特殊疾病专用证》中的鉴定病种、病情名称相符。带药量一般不超过15天,同一疾病上次药量未用完之前不得重复开药。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实行定点医院记帐式结算,就医时患者先累积自付年度起付标准额(每年度960元),超出起付标准额以上部分,个人自付20%,医疗保险统筹金支付80%。自付部分医院与个人结清,统筹金支付部分由医保中心每月与医院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