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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11-01 19:04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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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患者就诊须知(制度)
一、定点医疗机构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严格执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就医实时结算实施意见》(京人社办法{2009}17号等相关规定,
1、就诊患者及家属需持有社保卡(暂未领取社保卡的持《医保手册》),对参保人员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服用同类药品,但因患有精神疾病或行动不便、长期卧床等原因,不能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由参保人员家属持患者有效身份证和社保卡、确诊医院的门诊病历(或出院诊断证明),到定点医疗机构代开药品。
2、在我院就诊的患者未建立病历的需持有《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以了解参保人员的历次就医情况,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开药量应该根据国家《处方管理规定》和本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按照急性疾病不超过三天量,慢性疾病不超过七天量,行动不便不超过两周量的规定执行。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增生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凡违反上述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不予支付。
二、京人社办发《2009》13号文件《关于实施社会保障卡医疗费用实时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
1、参保人员在本市门诊就医和住院时应持社保卡。未持社保卡就医的,当次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参保人员急诊未持卡、企业欠费、手工报销或补换社保卡期间、参保后未发卡等情况就医的,仍由个人现金全额垫付医疗费用,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条件的,按门诊医疗费用发生时的情况予以手工报销。
三、京人社办发《2009》37号文件《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就医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
1、已发社保卡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必须持社保卡、《北京市基本医疗手册》和北京市卫生局规定使用的《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并主动出示。
2、参保人员应保证《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连续使用,因未持社保卡就医等个人原因造成的违反规定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