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2-11-01 19:04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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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医发【2011】64号文件规定要求:
1)、参保人员就诊时,接诊医师应查验社保卡,对冒名就医等违反医保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
2)、对参保人员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服用同类药品,但因患有精神类疾病或行动不便,长期卧床等原因,不能到医院就医时,可由参保人员家属持患者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和社保卡)、确诊医院的门诊病历(或出院诊断证明),到医院代开药品。
3)、了解参保人员近期全市就医情况,因病施治、合理检查用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