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2-11-01 19:04浏览: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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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及医保相关规定: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
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行动不便的可开两周量;
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
“十种慢性病”其伴随症或并发症需要服用同一类药物的慢性病治疗的,也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