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2-11-01 19:03浏览:
次
一、患者凭住院单、医保卡到住院处办理住院手续,住院处在病历首页上盖“医疗保险”章,住院收费处按规定收取患者住院押金。
二、根据京劳社医保发【2001】60号文件规定,医疗保险个人自付部分预交金标准:
押金 住院费用 |
三 级 医 院 | |||
在职职工 |
退休人员 |
儿童 |
居民无业 | |
10000 |
3100 |
2400 |
3500 |
4800 |
30000 |
6100 |
4200 |
9500 |
12800 |
40000 |
7100 |
4800 |
15500 |
20800 |
5万以上 |
7600 |
5100 |
21500 |
28800 |
三、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当年第一次住院为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650元。
四、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住院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五、参加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学生儿童、老年人和无业人员,住院(包括门诊特殊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住院起付标准第一次及以后均为650元。一个年度内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7万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基金支付70%。
六、医保病人在院期间的诊治严格按医保相关规定执行,有自付及全额自费的项目应协助医生签订“北京市医疗保险特种检查、治疗、贵重药品审批表”,经医院医保办审批后,方可进行检查、治疗。
七、当接到办理出院手续通知时,请及时到住院收费处结账,按规定交纳个人承担的费用,同时取回医保卡。
海军总医院
二○一○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