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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11-01 18:52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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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低保人员分为全额低保和差额低保。在住院结算时全额低保患者报销是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后,患者自付费用由民政局全额报销。差额低保患者报销是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后,患者自付费用民政局按70%比例报销。
低保报销公式如下:
全额低保报销金额=总费用—目录外费用—本次农合或居民补偿金额
差额低保报销金额=(总费用—目录外费用—本次农合或居民补偿金额)*70%
(注:民政局明文规定进口材料不纳入报销范围内。)
低保人员前来我院住院时,需在门诊相关科室就诊,如符合住院指标再开具住院证后,回相关一级二级医院开具“城镇居民”或“新型合作医疗”的转院证及低保相关证件、低保转院证。
手续齐全后前往住院结算中心办理住院手续,并按规定先行垫付低保患者的住院诊疗费用,待患者出院后凭留存的资料到合管中心和民政局进行结算。其中全额低保患者可由医疗机构全部垫付,但需交住院押金500-1000元,出院退回。差额低保患者则是患者至少要交总费用的40%,其余可由医疗机构垫付。低保人员诊疗过程中如需使用自费项目或进口材料的应与患者进行沟通,让患者在门诊自行购买;低保人员住院按规定收取相应的预交金后,其余医疗费由医院先行担保放账,但放账时低保救助部分应遵照低保人员年度根据病情核定的救助定额进行放账,出院后统一结算。(低保人员年度根据病情核定的救助定额为:常见疾病救助3000元;一般重大疾病救助12000元;重大疾病(HIV、冠心病、尿毒症等)救助18000元。)
低保人员住院后,住院处应进入低保系统,查询患者剩余救助金额,再根据其金额发放担保。如患者在治疗过程中救助金额不足以进行治疗时,应报医保办通知其主治医师出具诊断证明并标注所需诊疗费用总额,由患者提出二次救助申请,并报民政局进行审批,审批后将救助报告原件交至医保办,复印件交至住院处作为报账依据。
低保人员开具住院证后到医保办备案,医保办在进行审核后通知低保患者的主管医师低保患者的就医的注意事项。并跟踪监控其住院诊疗费用,发现问题及时与主管医师进行沟通,并要求其进行整改。
注:低保人员凡在节假日及非正常工作时间收治病人,务必在正常工作后,让病人前往医保办进行核实。医保办及时反馈收费处,如住院处未收到医保办通知,则取消其放账担保,按一般病人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