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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医院病案复印规定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1-06-30 08:27浏览:

病 案 复 印 规 定

本规定根据国务院351号令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2〕189号文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制定。

、机构和个人复印病案,必须持有效证件(身份证或户口本等),主管医师签字同意,填写《复印病历通知单》相关内容后,病案库管理人员予以接待,协助提供病案复印资料。

二、病案室受理下列机构和人员复印(制)病案资料

患者本人或代理人

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公、检、法司法部门

保险机构

、病案室提供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后交送病案室的出院病历,复印(制)内容按上述文件(国务院351号令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02〕189号文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执行。

.受理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患方申请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应填写《复印病历通知书》,由病案室人员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以确保复印或者复制病历的真实性、有效性,复印件经专人核对无误后,加盖公章。

六.医院受理复印的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未经医务处批准同意,病历原件不得拿出科室,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七.复印内容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病案的内容有:

(1)门(急)诊病历 (2)住院病历或入院记录(3)体温单(4)医嘱单 (5)化验单(检验报告) (6)医学影像检查资料(7)特殊检查同意书(8)手术同意书 (9)手术及麻醉记录单 (10)病理资料 (11)护理记录(12)出院志。

八、复印收费

复印(制)病历资料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我院收费标准为A4纸0.3元/页。

、工作人员需详细填写病历复印登记本及病历复印统计日报表各项内容。每月将纸张损耗及硒鼓消耗状况报科室负责人。

医务科 病案室

二OO八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