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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省直和沈阳市基本医疗保险患者住院有关事宜说明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1-06-29 09:11浏览:

辽宁省省直和沈阳市基本医疗保险患者住院有关事宜说明

1、医保人员住院需符合住院标准和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病种目录(病种目录外疾病确需住院的须到医保局医疗审核处审批)。

2、医保患者持本人医保IC卡、《就医手册》及身份证就医。医保人员IC卡、就医手册不得外借。如发现冒名顶替住院者,发生的费用全部自负、停止医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并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3、办理住院手续时将病人医保卡交住院收费处统一保管,住院期间不许借出,出院结算后返还。

4、医保患者如因急诊、急救等原因当时未能用医保IC卡入院,患者或其家属应向医生声明其患者为医保人员,并自入院3个工作日内持医保IC卡和急诊病历到医保办补办医保住院手续。如因欠费等原因IC卡封锁则住院费用自理。住院后三个工作日内不出示IC卡则视为放弃本次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发生的费用自理。

5、医保患者因医保IC卡丢失、损坏导致未能持卡入院,患者或家属应立即持《入院通知书》、患者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家属代办还应提供代办者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医保局办理挂失补卡手续。自入院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患者可凭挂失单复印件及补办的IC卡办理医保住院手续,从患者入院之日起按医保处理。因医保局原因超过七个工作日未能补到IC卡者,暂自费住院,治疗终结后凭相关证明到医保局审核报销。因患者自身原因未及时挂失补卡者,则视为放弃本次医疗保险待遇,发生的费用自理。

6、医保患者不在医保待遇期内发生的费用自费。

7、医保患者因违法犯罪、自残或者自杀、斗殴、酗酒、吸毒、交通肇事、医疗事故、工伤和有第三方责任主体等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8、因特殊原因导致伤病的,暂时自费住院,患者或家属及时办理相关部门证明材料。待治疗结束后可凭相关证明到医保局审核、报销。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自费。

9、医保患者因同一种疾病15日内不能重复办理入院和家庭病床(急诊、急救情况除外 。

10、医保患者住进病房时,需将《就医手册》(贴有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医生统一保管,待出院时医生在《就医手册》上写完住院记录后,患者或家属持《就医手册》和押金收据到我院医保办办理出院手续。

11、医保患者住院治疗不允许“挂床”(即患者办理入院后不住在医院,回家或上班的)。

12、经医院专家认定已符合出院条件的医保患者应及时办理出院手续,拒不出院者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完全自理。

13、住院“丙类”药品(含甲类或乙类限制适应症范围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自费,其它乙类药品自理8%(部分自理15%、20%);乙类诊疗项目自理5-50%(部分体内置放材料按价格调整自理百分比),使用“丙类”、“乙类”药品,“丙类”诊疗项目和“乙类”贵重诊疗项目时,履行医生告知病人签字手续;手术中或手术前后、急诊、急救中常规自费项目、常规乙类诊疗项目和药品不再履行医生告知病人签字手续。

14、普通住院个人承担起付金:沈阳市城镇职工医保1200元;沈阳市城镇居民医保:成年居民及老年居民 900元、在校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500元;省直医保1000元。起付金以上,城镇职工统筹基金封顶线10万元;城镇居民统筹基金封顶线:在校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为12.5万元,成年居民及老年居民为8万元。对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市城镇职工的个人自付比例为14%(退休11%);省直医保的个人自付比例为10%(退休8%);市城镇居民中在校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的个人自付比例为27%、成年居民及老年居民为30%。入院预交金3000元,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