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0-04-29 16:10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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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就诊须知
1.人员(军人、优惠家属等)必须持本人医疗卡就医,不得将本人医疗卡借与他人使用。
2.医疗卡的人员须经医务部审批建立临时帐号,持公用医疗卡就医。
3.医疗卡的人员,须使用有效身份证并缴纳押金后换取公用医疗卡就医,就诊结束后,换回个人证件和押金。
4.用医疗卡必须在当日交还挂号室。故意损坏或不及时归还公用医疗卡,押金予以没收。
5.人员(军人、优惠家属等)办理住院,须持住院单(病案首页)经医务部审批后,方可办理住院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