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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4-25 09:32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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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有哪些?
㈠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会诊费、病历工本费、住院陪护费、陪人床费、食疗费、膳食费、保温瓶费、赔偿费、空调费、暖气费、电视费、电话费、水电费、电炉费、电冰箱费、门诊中药煎药费,单独炮制膏(丸)剂的加工及病人住院用的脸盆、口盅、药杯、卫生袋等生活用品费等。
2、就医交通费、救护车费、洗理费、护工费及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费等特需医疗服务。
㈡非疾病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治疗各种色素斑、口吃、鼻鼾、腋臭、多毛症的费用,单眼皮改双眼皮、脱痣、激光美容平疣、除皱、除眼袋、美容按摩费用。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增肥、戒烟、戒毒等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预防服药、预防注射等。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如保健按摩费,自动按摩床治疗费,药物蒸气室治疗费,药浴费。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㈢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P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具有科研性质的新技术、新项目的应用(如心、肺、肝、胰、胸腺等器官移植)。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如洁牙、镶牙、牙列不整矫治、色斑牙治疗、装备假眼、假肢的费用。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㈣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它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㈤其它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3、不符合市外转诊规定的医药费。
4、未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同意的检查治疗项目和医院自制药品费。
5、超过规定标准的住院床位费。
6、因公出差或准假外出期间住院超过一周未补办外诊登记手续的医药费;跨年度未报销的医药费;医疗保险证生效前和遗失期间发生的医药费。
7、工伤、生育和计划生育部门安排的四种手术所发生的费用。
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有哪些?
㈠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立体定向放射装置(r--刀、x--刀),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医疗直线加速器,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彩色多普勒仪,高压氧,体外震2波碎石。
2、安装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的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国产普及型价格纳入支付范围,无国产普及型价格可参照的,个人首先自负50%。
3、其他由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费用和临床无创性仪器设备检查项目。
㈡治疗项目类
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费用,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费用,抗肿瘤细胞免疫治疗法,心脏激光打孔、快中子治疗项目的费用。
以上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费用,凡需要统筹基金支付的,除尿毒症患者肾透析治疗项目个人负担为10%,其余均先由个人负担20%,剩余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