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合并肺结核
【 病史采集】
空洞形成。妊娠期间孕妇表现低热、盗汗、乏力、消瘦、咳嗽、咯血等症状。妊娠合并结核分为活动期及非活动期两类:非活动期结核对妊娠经过及胎儿发育无多大影响,而妊娠对肺结核病也无明显影响。活动性结核,流产及早产率发生较高,若肺功能不全者,妊娠分娩会加重病情,甚至引起孕产妇死亡。胎儿可因缺氧、营养不良导致宫内发育迟缓、死胎。
【 体格检查】
1.一般情况检查。
2.产科情况检查。
3.可予胸部拍片诊断肺结核。
【 实验室检查】
痰检抗酸杆菌阳性。
【 诊断及鉴别诊断】
根据孕妇有低热、盗汗、乏力、消瘦等症状,应重视查找原因以排除肺结核的可能。胸部摄片确诊,痰检抗酸杆菌阳性,诊断多无困难。应与上呼吸道感染、肺炎相鉴别。
【 治疗原则】
1.及时治疗早孕反应和妊娠剧吐,供给高蛋白、多种维生素和富矿物质的食物,注意休息。
2.抗结核药物治疗:若为活动性结核,应尽早联合用药,适量和全程使用敏感药物,以降低抗药性,加强疗效。但还要注意抗结核药物对胎儿的影响。如链霉素长期使用可引起新生儿听力障碍的危险。
3.早孕合并肺结核时,应首选异烟肼和乙胺丁醇,副反应少,孕妇应用较安全。
4.孕三个月以后,联合应用利福平和异烟肼具有较强杀菌作用,可缩短疗程。应用异烟肼要给予维生素B6,以防末梢神经炎的发生。服用利福平时,注意肝损害。乙胺丁醇主要引起球后视神经炎。
5.其他二线药物如:吡嗪酰胺、氨硫脲等疗效差、毒性大,孕期不用为宜。
【 产科处理】
1.较大范围的活动性肺结核,应在预产期前1~2周住院待产。
2.分娩时缩短第二产程,减少产后出血。
3.无产科指征,以经阴道分娩为宜。若必须剖宫产时,麻醉应选择硬脊膜外持续阻滞。
4.产褥期延长休息时间,注意加强营养,对活动性肺结核孕妇禁止哺乳,严格与新生儿隔离。产后6周及3个月复查肺部X线。
5.严重肺结核或伴有其他部位结核不宜妊娠的孕妇,应在孕3个月内终止妊娠。已有子女的经产妇,应考虑绝育手术。
6.新生儿及时接种卡介苗,预防感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