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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临床急需医疗器械临时进口使用管理要求(征求意见稿)

作者:国家药监局发布时间:2023-10-19 15:50浏览:

 为做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配套文件修订工作,国家药监局起草了《医疗机构临床急需医疗器械临时进口使用管理要求(征求意见稿)》等文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11月15日前,将有关意见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ylqxzc@nmpa.gov.cn,邮件标题注明“急需进口使用意见”。
 
  附件:1.医疗机构临床急需医疗器械临时进口使用管理要求(征求意见稿)
 
  2.医疗机构条件要求
 
  3.临床急需医疗器械临时进口使用申请资料要求及说明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3年10月18日
 
  附件1
 
  医疗机构临床急需医疗器械临时进口使用管理要求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医疗机构临床急需医疗器械临时进口使用申请、审核和管理等行为,进一步满足临床诊疗急需,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管理要求通告如下:
 
  一、本管理要求适用于医疗机构因患者特殊临床急需而临时进口使用的,国外已上市但在我国尚无同品种产品获准上市,用于防治严重危及生命疾病且国内尚无有效治疗或者预防手段的医疗器械,但不包括应纳入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的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