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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医保门诊统筹

作者:贵州省医保局发布时间:2023-09-05 15:27浏览:

日前,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印发《省医保局关于推进定点零售药店纳入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医保门诊统筹管理。
 
  通知明确,贵州本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院内及其开展的“互联网+”诊疗服务处方,通过医保电子处方平台流转至定点零售药店的所有医保目录内药品,均纳入门诊统筹药品保障范围。医疗保障部门按参保人享受对应待遇予以支付。逐步将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疾病、医保特殊药品纳入处方流转管理。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凭定点医疗机构流转的门诊电子处方,在加入门诊统筹管理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符合统筹区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管理规定的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的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在职职工统一为70%,退休人员支付比例高于在职职工5个百分点,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按本统筹区职工门诊统筹相应待遇政策执行。
 
  对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全面推行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含个人账户购药)如下:
 
  一是协议期内医保谈判药品、医保支付标准试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按照明确的支付标准执行。
 
  二是医保信息系统招采子系统有采购记录的药品,其采购价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三是其余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为加入门诊统筹管理零售药店6个月内上传医保信息系统药品采购价格的平均价格,每年1月、7月为计算周期。
 
  需要注意的是,参保人自费购药、未制定医保支付标准的药品不按照上述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