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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管理

作者: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时间:2023-07-10 15:38浏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疾控局,中国疾控中心、职业卫生中心:
 
  当前,个别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在服务过程中未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服务过程未严格落实质量管理和信息报告等规定,判定职业禁忌证、界定疑似职业病或诊断职业病基本能力不足,影响了职业健康检查与职业病诊断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管理,提高工作质量与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规范备案后核查强化源头管理
 
  依法依规对用人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职业病诊断是保障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2017年、2018年《职业病防治法》两次修订,先后取消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资质行政审批事项,国家卫生健康委修订了相关部门规章,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后的核查管理,细化管理制度与配套措施,紧紧抓住职业健康检查主检医师与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考核、设备设施配备、工作场所条件、质量管理体系与制度、信息报告等重要环节,对新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要在备案后3个月内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不具备《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所规定条件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名单,或不具备能力的服务项目。
 
  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全链条监管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要紧密结合职业病监测,加强调查研究,定期梳理分析本行政区域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监督管理以及服务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坚持把“放”和“管”统一起来,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切实把好每一道监管关口;要持续推进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并实现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职业健康信息化平台的有效对接;要统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与事中事后监管执法,把用人单位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疑似职业病进入诊断程序、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职业病诊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实施全链条的综合监管,切实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合法权益。